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巩固饮用水工程建设成果,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供水规模小于3000吨/日的乡镇及以下公益性农村饮用水工程,并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达标考核。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发现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达标考核资格。第四条 申请达标考核的县(市、区)必须具备“三个落实”(落实职责、落实经费、落实管理制度)条件,且前一年度未因管理问题发生饮用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第五条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一)组织管理(30分)。包括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水质监测、宣传培训、应急管理、档案管理等。(二)运行管理(40分)。包括日常管护、水质消毒、水质检测、水源保护、水费征收、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