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地方政府第一节 省级人民政府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制的沿革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按照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分 级管理的原则,形成了由上至下的“金字塔式”的地方政 府结构。 1.建国初期,政务院制定的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通则 规定,各级行政区域的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 大闭会期间,本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的行使政权的机 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含人民政府委员会、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署。 乡级政府仅包含人民政府委员会。 由此可见,当时的地方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都是广义上的 “政府”,实指整个一级国家机关。 但中央人民政府中还专门设立了国家行政机关政务院 ,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中,人民政府委员会兼有人大常设机关与国 家行政机关的双重角色与功能,没有另设专门的国家行政 机关。 2.1954年宪法规定,设立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人民政 府,它既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 政机关,而195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各级人民 委员会又兼有本级人大常设机构的某些职权。 3.“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