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消防安全监测机构、消防设施维护机构、消防技术咨询机构、火灾事故协查机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消防技术服务能力和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