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湖北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部署,全面落实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粮食安全市(州)、县(市、区)长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确保全省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鄂政发20151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监督考核。市(州)长、县(市、区)长为本地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第三条 监督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市(州)人民政府进行监督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组织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监督考核。第四条 监督考核的基本原则: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监督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五条 日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