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垂直领导体制与检察权独立 司法公正是人类法制建设中永恒的追求,而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这已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法治原则。1985年联合国大会批准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中规定: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项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关及其他机构的职责。 我国宪法第131条也对司法独立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现实与现代法制中司法独立的合理性标准之间存在着两方面的差距:一是制度层面,即使在立法上做出了声明和宣言式的规定,制度保障问题亦未解决;二是实践层面上,现实与设想的差距更为突出。笔者在此力图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上的各种理念障碍进行分析,从变革观念入手,使司法独立获得真正的生命力。 一、对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理性反思 现行宪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领导体制上实行上级领导下级,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规定表面上看实行的是一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