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二)子项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12005三、办理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 年 8 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
2、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二)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 号) 。(四)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 。四、受理机构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五、决定机构国土资源部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需在国土资源部
3、办理新立采矿权、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矿山企业(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出具按规定缴存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证明材料;2.编制的审批报告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DZ/T0223-2011) 。八、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 资料名称 纸质文档份数 电子文档份数1 审批事项受理单 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告书(或表)及附图8 1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证明 1 14 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 1(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
4、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1 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1 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九、申请接收(一)窗口接收: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 号)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 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邮编:100812 电话:010-66558748十、办理基本流程(一)接收报件和受理申请人按照有关通知要求,持申请材料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申报,窗口出具收件回执。(二)部内审批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三)办理批复评
5、审后,主办司局审查审批表,并予以公告。公告后,申请人到部政务大厅领取审批结果。办理流程图附后。十一、办理方式(一)新办1.申请受理。申请人按照有关通知要求,持申请材料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申报,窗口出具收件回执。国土资源部按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评审。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3.结果审查与告知。评审后,主办司局审查审批表,并予以公告。公告后,申请人到部政务大厅领取审批结果。(二)变更1.申请人提出变更与补证申请。涉及“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需重新编制方案。2.政务大厅受理,接收补证申请材料。3.主办司局审查。审查通过后,通过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书面审
6、批结果。(三)补证1.申请人提出补证申请。2.政务大厅受理,接收补证申请材料。序号 资料名称 纸质文档份数 电子文档份数1 审批事项受理单 1 12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 1 13.主办司局审查。审查通过后,通过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书面审批结果。(四)注销1.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2.政务大厅受理,接收注销申请材料。序号 资料名称 纸质文档份数 电子文档份数1 审批事项受理单 1 12 给地质环境司的申请报告 1 13 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文件 1 14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已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证明材料原件。1 13.主办司局审查。审查通过后,通过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书面审
7、批结果。十二、审批时限在 45 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测绘、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十四、审批结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
8、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
9、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
10、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七、咨询途径(一)窗口、信函咨询: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三)电子邮件咨询: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二)监督、投诉邮箱: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
11、内大街 64 号)(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2:005:00二十、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查询电话:400099693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核结果公示(45 个工作日)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办结政务大厅发放审批结果(评审表)审核结果公告送政务大厅上报部领导审核结果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主办司局组织专家审核召开专家评议会会审政务大厅窗口当场作出是否予以接件的决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资料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全资料申请人补正资料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需补充、修改的补正告知书、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受理审查 接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