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锦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条内容 款内容 项内容 责任单位 小项内容 责任单位 具体工作内容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及辽宁省工作方案要求,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 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1、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经信委等部门配合(1)环保局,牵头负责开展监测并提交监测分析报告;(2)经信委,负责统计重点行业企业规模以及用地情况与地理位置;(3)财政局,负责保障监测、调查等经费的使用和审核;(4)国土
2、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农用土壤位置与面积;(5)农委,负责分析污染状况对农产品质量影响评价。2、根据国家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技术规定”,制定锦州市详查方案。2、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农委、经信委等部门配合 环保局牵头,各部门参与制定详查方案,提供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同时各部门对下级政府对口部门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及辽宁省工作方案要求,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 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
3、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国家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技术规定”,制定锦州市详查方案。依据国家制定的工作制度,对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开展定期调查,每 10 年开展 1 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经信委等部门配合3、依据国家制定的工作制度,对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开展定期调查,每 10 年开展 1 次。3、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经信委等部门配合 (1)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委、经信委等各部门参与制定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提供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调查工作;(2)财政局负责保障经费的使用和审核。1、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
4、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 年底前,按国家和辽宁省统一部署,完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1、环保局牵头,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农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1)环保局牵头负责在 2017 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发展改革委,负责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立项工作;(3)经信委,负责提供重点行业企业变化、调整信息;(4)财政局,负责保障经费的使用和审核;(5)国土资源局,负责将本部门的规划以及调整信息和相关土壤环境信息与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联网整合;(6)农委,负责将本部门相关土壤环境信息
5、与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联网整合。2、每年至少参加 1 次省里组织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土壤采样,每年培训一次,6 人次参加。前处理及实验室分析技术培训,31 项 11 人次,每年培训一次。2、环保局 环保局负责派遣人员参加每年至少 1 次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工作。3、根据“十三五”辽宁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点位布设要求,锦州地区共计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62 个,土壤背景点位 4 个,土壤环境质量风险点位 47 个,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对重点区域开展加密监测。 3、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农委、经信委等部门配合 (1)环保局牵头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
6、提高监测频次;(2)农委提供农用地相关信息、数据,配合工作;(3) 经信委提供相关工业企业信息;(4)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信息,矿山企业相关信息。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 年底前,按国家和辽宁省统一部署,完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根据“十三五”辽宁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点位布设要求,锦州地区共计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62 个,土壤背景点位 4 个,土壤环境质量风险点位 47 个,并根据环境管
7、理需要,对重点区域开展加密监测。2020 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每年至少参加 1 次省里组织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土壤采样,每年培训一次,6 人次参加。前处理及实验室分析技术培训,31 项 11 人次,每年培训一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4、2020 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4、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农委、经信委等部门配合 (1)环保局牵头 2020 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所有县(市)区;(2)国土资源局、农委提供相关信息、数据,配合工作;附件 92条内容
8、 款内容 项内容 责任单位 小项内容 责任单位 具体工作内容(3) 经信委提供相关工业企业信息。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按照省里要求和时限,将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上报辽宁省子平台,依托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实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市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按照省里要求和时限,将环保、国土资
9、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上报辽宁省子平台,依托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实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市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环保局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规划局、农委、卫生计生委、林业局等部门配合环保局牵头,各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按省里要求和时限上报数据。(四)编制土壤环境管理手册将国家和辽宁省制定的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的法规、标准收集分类,开展编制土壤环境管理手册工作,并适时启动学习法规、标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
10、、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将国家和辽宁省制定的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的法规、标准收集分类,开展编制土壤环境管理手册工作,并适时启动学习法规、标准工作。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规划局、水务局、农委、林业局等部门配合环保局牵头负责编制手册,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五)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印染、造纸等行业,重点监管产粮(油)大县、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明确监管
11、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印染、造纸等行业,重点监管产粮(油)大县、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规划局、农委等部门配合(1)环保局: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2)经信委: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3)国土资源局: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等行业;(4)农委:重点监管产粮(油)大县;(5)住建委、规划局重点监管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1、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
12、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 1、环保局牵头,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规划局、农委、林业局、安监局、交通局等部门配合 (1)环保局牵头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2)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规划局、农委、林业局、安监局、交通局等部门配合执法。 2、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2、环保局牵头,公安局配合 (1)环保局牵头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2)公安局派人员配合执法。3、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 3、安监局牵头,公安局配合 (1)安监局牵头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2)公安局派人
13、员配合执法。二、强化监管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六)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按照国家和省里安排,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等部门配合4、
14、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 4、公安局牵头,交通局配合 (1)公安局牵头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2)交通局配合对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进行监管,配合工作。3条内容 款内容 项内容 责任单位 小项内容 责任单位 具体工作内容5、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5、环保局牵头,公安局配合(1)环保局牵头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2)公安局提供车辆及驾驶员等相关信息,派人员配合执法。6、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
15、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按照国家和省里安排,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 3 年要参加 1 轮省里组织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 6、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1)环保局牵头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 3 年开展 1 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 (2)经信委提供重点行业企业相关信息;(3)公安局配合执法。二、强化监管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六)加大执法力度。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
16、 3 年要参加 1 轮省里组织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等部门配合7、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7、环保局牵头,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1)环保局推进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公安局从维持秩序和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配合;(3)交通局从规划应急交通路线等方面配合;(4)安监
17、局从提供安全管理和处置技术等方面配合。1、依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及时限要求,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开展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1、农委牵头,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1)农委依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和时限要求,按污染程度将农用
18、地划为三个类别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开展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2)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农用土壤位置与面积等相关数据;(3)环保局提供相关监测分析报告。2、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2、农委牵头,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1)农委牵头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2)国土资源
19、局提供土地利用方面变更信息;(3)环保局提供土壤环境质量方面变化信息。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及时限要求,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开展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
20、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可根据锦州市实际情况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3、市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可根据锦州市实际情况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3、国土资源局牵头,环保局、农委、林业局等部门配合(1)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地块位置与面积等相关数据;牵头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4条内容 款内容 项内容 责任单位 小项内容 责任单位 具体工作内容类别划定等工作。 (
21、2)农委,负责提供草地、园地等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3)林业局,负责提供林地等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4)环保局,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1、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1、国土资源局牵头,环保局、农委等部门配合 (1)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地块位置与面积等相关数据;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
22、用;(2)农委、环保局提供相关信息数据,配合工作。2、产粮(油)大县黑山县、义县、北镇市、凌海市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2、环保局牵头,农委配合 (1)环保局牵头制定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2)农委确定产粮(油)大县,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工作。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3、农委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农机局等部门配合 (1)农委牵头负责推进高标准农田建
23、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粮豆轮作;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2)农机局负责秸秆机械还田、少耕免耕工作;(3)发展改革委负责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的相关立项工作;(4)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地块位置与面积等相关数据;明确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5)环保局、水务局提供相关数据,配合监管。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
24、县黑山县、义县、北镇市、凌海市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政策。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局、市环保局、市农机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4、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
25、批等限制性措施政策。4、审批局牵头,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农委等部门配合(1)审批局牵头、环保局配合进行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2)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地块位置与面积等相关数据;(3)农委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工作。1、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1、审批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经信委、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1)审批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2)环保局配合监管。(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
26、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2、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2、经信委 经信委推进现有相关行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1、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1、农委牵头,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1)农委牵头负责推进根据土壤污染
27、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2)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地块位置与面积等相关数据。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九)着力推进安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2、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 2、农
28、委 农委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5条内容 款内容 项内容 责任单位 小项内容 责任单位 具体工作内容3、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3、农委 农委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全利用。 培训。到 2020 年,根据国家有关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完成国家和辽宁省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4、到 2020 年,根据国家有关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完成国家和辽宁省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4、农委牵头,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1)农委牵头负责到 2020 年,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完成国家要求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
29、(2)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地块位置与面积等相关数据。1、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1、农委牵头,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1)农委牵头负责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2)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地块位置与面积等相关数据;(3)财政局负责经费的使用和审核。2、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2、环保局牵头,农委、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1)环保局牵头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
30、,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2)国土资源局、农委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工作;(3)水务局提供相关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等基础信息和数据。3、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3、发展改革委牵头,农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1)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确定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2)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地块位置与面积等相关数据;(3)农委、林业局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4、实行耕地轮作休耕
31、制度试点。 4、农委牵头,财政局配合 (1)农委牵头推进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2)财政局负责经费的使用、审核。(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 2020年,完成国家和辽宁省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32、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5、到 2020 年,完成国家和辽宁省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5、农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1)农委牵头到 2020 年,完成国家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2)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产业结构调整;(3)财政局负责经费的使用和审核;(4)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地块位置与面积等相关数据;(5)林业局提供相关数据,配合确定退耕还林面积指标; 1、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1、农委牵头、林业局
33、配合 (1)农委负责农药的安全使用管理;(2)林业局负责林地相关的农药安全使用。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十一)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市农委牵头、市林业局配合2、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 2、农委 农委推进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6条内容 款内容 项内容 责任单位 小项内容 责任单位 具体工作内容3、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产出食用林
34、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3、林业局 林业局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4、加强对重度污染园地产出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4、农委 农委、加强对重度污染园地产出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 2017 年起,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
35、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政府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1、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配合 (1)环保局牵头实施,自 2017 年起,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2)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规划以及用途和地块位置与面积等相关数据; (3)规划局负责提供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数据;(4)住建委配合。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 2017年起,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
36、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政府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等部门配合2、自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2、国土
37、资源局牵头,规划局、环保局、住建委等部门配合(1)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自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2)规划局提供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数据,配合工作,审核备案;(3)环保局、住建委等配合工作,审核备案。1、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 2017 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1、国土资源局牵头,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1)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自 2017 年起,各地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
38、,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2)环保局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工作;(3)规划局提供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信息。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十二)明确管理要求。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 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
39、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2、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2、国土资源局牵头,住建委、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1)国土资源局牵头,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2)环保局、住建委、规划局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工作。7条内容 款内容 项内容 责任单位 小项内容 责任单位 具体工作内容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3、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
40、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3、国土资源局牵头,环保局、水务局等部门配合(1)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2)环保局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监管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3)水务局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监测。1、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1、规划局牵头,住建委、环保局配合 (1)规划局牵头指导各级城乡规划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
41、理;(2)住建委、环保局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工作。2、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2、国土资源局牵头,环保局、规划局等部门配合 (1)国土资源局牵头指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2)规划局提供城乡规划等相关信息,配合工作;(3)环保局提供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相关信息,配合工作。3、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3、环保局牵头
42、,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配合(1)环保局牵头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2)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和规划局等部门提供相关数据,配合工作。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
43、保局、市住建委等部门配合4、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4、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配合(1)环保局牵头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2)国土资源局、住建委、规划局等部门配合。1、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1、国土资源局牵头,规划局、住建委、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1)国土资源局牵头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2)住建委和规划局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
44、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3)环保局提供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相关信息,配合工作。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十四)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2、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2、规划局牵头,
45、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1)规划局牵头,国土资源局配合指导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2)环保局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工作。1、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1、国土资源局牵头,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农委等部门配合 (1)国土资源局牵头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2)农委负责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
46、;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3)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发利用项目立项;(4)环保局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工作。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十五)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县(市)区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地、滩涂、盐碱地、沼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2、各县县(市)区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2、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局推进各县(市)区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8条内容 款内容 项内容 责任单位 小项内容 责任单位 具体工作内容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