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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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试行)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确保进境水果食品安全,优化整合资源配置,规范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68 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本要求适用于以贸易方式进境的新鲜水果,不适用于科研、赠送、展览等特殊用途的新鲜水果。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申请与批准程序、基本条件及监督管理要求如下:一、申请与批准程序(一)立项。地方政府应向质检总局提出立项申请,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拟设立指定口岸的区位优势、预期市场需求

2、分析、总体设计方案等资料。质检总局研究后决定是否批准是否立项。(二)验收。项目建成后,由港务公司、货运公司或机场管理部门等口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 2 提出验收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场初审合格后报质检总局。质检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质检总局批准设立为进境水果指定口岸。经营单位获准立项后 2 年内未申请验收的,质检总局将撤销立项。二、检验检疫建设要求(一)查验场地及设施设备要求。1. 指定口岸的建设应当以突出区位优势,符合市场需求,并能确保检验检疫的有效把关为原则,着眼当前,兼顾长远,做到总体区域分布合理、物流通畅。2. 指定口岸查验场地及监管冷库周边

3、 5km 范围内没有果园。3. 具有一定面积且符合进境水果现场检验检疫需要的场地,布局合理。对于海港、内河港口、陆运口岸及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设立的指定口岸,查验场地面积应不少于 3000 平方米,可划分为待检区、查验区、扣箱区等区域,配置集装箱起落装卸设备和专用的电源插座。4. 水果由车载集装箱装运的,查验场地须建有能满足现场检验检疫需要的专用平台,可同时停靠 3 辆以上的集装箱卡车,并能进行叉车掏箱作业。5. 查验现场应具有一定面积且建设有查验室、简易实验室、 3 样品存放室、办公室等配套设施,并满足以下要求:(1)查验室配置必要的水果检疫工具及器材,如:刀具、放大镜、白瓷盘、镊子、毛笔、虫

4、样管、采样袋(盒)、记号笔、手套、手电筒、照相机等。如有冷处理要求的水果,还需配置标准水银温度计、保温壶、搅拌棒、洁净的碎冰块、蒸馏水。(2)简易实验室配置必要的有害生物鉴定仪器设备,如:培养箱、解剖镜、显微镜等,有能力开展日常有害生物的初步检疫鉴定工作。(3)办公室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通讯设备,并提供交通便利。(4)建有集中收集破果、烂果的密闭设施设备,可对破果烂果进行杀虫等防疫处理。(5)配置必要的检疫处理药剂及器械,具有远离生活、办公区域的检疫处理药械存放库房,并能确保其安全。(6)供排水、供电、照明、安全防护、消防设施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7)配置能满足检验检疫需要的信息化设施,包括

5、视频监控系统、电子监管系统、政务办公系统、CIQ2000 系统等网络系统。(8)配置能满足水果检验检疫需要的掏箱装卸设备,如叉车、掏箱工具、木包装拆卸取样工具、衡器等设备。 4 (二)经营单位管理制度与人员配置。1. 查验场地和冷库须建立相关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1)水果查验场地和冷库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安全保障措施、岗位责任制、人员管理等。(2)水果查验、存放等环节的防疫制度。(3)水果溯源管理制度。(4)重大疫情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5)破果烂果和不合格木质包装处理制度。(6)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控制度。(7)其他与水果现场检验检疫业务相关的制度。2. 人员配置。(1)

6、应确定 1 名熟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业务主管,负责查验场地的协调和管理工作。(2)应配备满足进口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需求的协助人员。(三)检疫处理设施要求。1. 熏蒸处理设施。指定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应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熏蒸库,须满足以下要求:(1)库容不小于 70 立方米。(空港根据业务量可适当调整库容) 。 5 (2)熏蒸库有良好的密封效果。(3)配置温度控制、监测系统,可实时记录库内温度。(4)配置适合水果熏蒸的气体循环系统,保证投药后熏蒸剂气体在较短时间内均匀分布。(5)配置熏蒸剂浓度检测系统,可实时记录库内熏蒸剂浓度。(6)配置自动投药系统。(7)配置熏蒸

7、药剂安全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测量精度不低于0.004g/m3(1ppm)。2. 具有专用的冷处理设施,须满足以下要求:(1)冷处理设施符合相关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中心温度最低达到和维持在-1 的制冷设备。(2)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果温探针,探针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温度。(3)具有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的结果。3. 销毁设施要求。指定口岸辖区内应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具有资质的销毁处理单位;或者在查验场地范围内配套建有水果销毁设施,如独立焚烧炉,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建设要求,其处理能力应满足日常的进口水果检验检疫

8、业务需要。 6 4. 其他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疫处理设施。(四)监管冷库要求。1. 有独立的满足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需要的监管冷库,其库容须与进口量相匹配。2. 冷库的调温能力应能满足不同水果储存温度要求。3. 冷库内安装温湿度传感器,库外设有温湿度监控系统,能实现温湿度数据计算机自动记录、储存,可随时打印历史记录,同时具备温湿度异常状况报警装置。(五)指定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求。1. 指定口岸应配备与水果进口业务量相适应的现场植检专业人员,至少 3 名。专业人员应具备植物保护等相关专业学历,熟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法规和相关标准,掌握进境水果现场检疫技术、有害生物识别技术、生物安全知识,并

9、经过相关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2. 在指定口岸周边按照外来有害生物监测指南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3. 辖区内建有植检实验室,满足以下要求:(1)实验室通过 CNAS 认可,认可范围应满足可开展进境水果相关有害生物的检疫鉴定工作。(2)配置昆虫、病害等检疫鉴定专业人员至少 3 名。 7 4. 辖区内建有理化实验室,满足以下要求:(1)实验室须经 CNAS 认可,认可范围应涵盖对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等农药大类及重金属项目的检测。(2)配置理化项目检测专职人员至少 3 名。三、监督管理(一)指定口岸经营单位及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按照本要求确保进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有效开展。 (二)质检总局对指定口岸不定期开展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指定口岸资质。暂停期间,未实施有效整改的,质检总局将撤销其指定口岸资质。1. 指定口岸出现设施条件弱化,经营单位未按要求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开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2. 指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能正常履行把关职责,不能确保进境水果质量安全的。(三)被撤销资质的指定口岸,自被撤销之日起 3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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