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自首者,原其罪”/刑事司法/复仇正义/杀伤罪/强盗罪 内容提要: 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中的“自首者,原其罪”是一条基本原则。本文拟还原其法律条文的本意,且就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杀伤罪、强盗罪等刑事案件中的应用,解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争议与调整。 唐律疏议和宋刑统是唐宋两个王朝的基本法典,其主干内容紧密承袭,是令、格、式、敕等其他法律形式的立法准绳。其中的“自首者,原其罪”是其处理刑事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然而,学者对于此法条的解释不甚明确,对于其在唐宋时期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尚缺乏探讨。笔者认为,“原其罪”即免罪之意,而并非“减轻”。至于在法律规定中有因自首而“减轻”或仍然按照本罪处罚的情况,则是对于叛逃、故杀伤、私习天文等重大犯罪的特殊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上述法理规范又受到诸如皇帝赦宥、道义宽容、复仇正义以及政府对强盗罪处理策略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自首的刑事犯罪呈现出比较复杂的情况。 一、“自首者,原其罪”的法理内涵 (一)“自首者”的界定 就通常的意义而言,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未被发觉前主动向官府投案的行为。因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