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民事权益一般侵权行为条款绝对权纯粹经济损失 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的结论是,它保护所有的民事权益并且保护程度相同,而这将导致严重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目的性限缩,在实质上依照德国模式确定其构成要件。关于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公平分担损失”和“适当补偿”的各个具体规范,绝大多数的保护范围应解释为仅包括绝对权,甚至只有特定的绝对权。只有这样解释,才能够在行为自由和权益保障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否则,将导致理论上的灾难和现实的困境。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的法律。如所公认,侵权法必须在行为自由和权益保障之间进行妥当的权衡,1必须“有所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侵权法上最为重要的工作是:明确哪些利益是受到它保护的利益,以及这些利益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 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却没有给出一个清楚的回答。甚至,如果按照它所使用的文字来理解,将导致侵权责任的“扩大化”,并由此给民法生活带来不可估量的危险。 一、问题的提出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