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冲突;解决内容提要: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作了修改,将原先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修改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这一修改,导致了刑法第151条第3款与刑法第153条、第152条、第347条及第151条第1款和第2款的冲突。解决冲突的基本方法是将走私罪设立成单一罪名,将各种对象规定为加重因素,并将超过基本构成要素的情形设立成加重犯。一、刑法修正案(七)对走私罪修改的立法解读 刑法修正案(七)对走私罪的修改只涉及刑法第151条第3款一个条款。为什么要修改这一款,据修改草案的说明是:“刑法以具体列举的方式对走私武器、弹药等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物品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对走私所列举的违禁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则按照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海关总署提出,除了刑法所具体列举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外,国家还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定了其他一些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禁止进口来自疫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