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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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业务指南一、境内机构开立外币现钞账户(一)境内机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等因特殊业务需求,需要开立外币现钞账户的,经开户地外汇局严格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立外币现钞账户。(二)申请材料1、境内机构正式公函形式的开户申请书;2、境内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三)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的通知(汇综发 200632 号)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23209539二、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一)开立条件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1、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

2、外汇账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2、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3、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4、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5、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二)申请材料1、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申 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3、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

3、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企业登记证明材料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三)法规依据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 10 号)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23209539三、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提钞、结汇(一)未经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 账户)不得存取外币现钞,不得直接或者 变相将账户内资金结汇。(二)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2、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3、需存取外币现钞或结汇的资金用途情况说明或政府部门文件;4、其他材料。(三)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

4、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 号)四、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一)境内机构在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需先办理基本信息登记,信息登记业务可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也可在银行直接办理。(二)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三)法规依据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的通知(汇综发 200632 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87 号)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23209539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指南一、境内机构提钞超等值一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一)境内机构支付外

5、籍、华侨、港澳台职工工资单笔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一万美元1、书面申请;2、董事会决议;3、完税证明;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二)境内机构(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一万美元1、书面申请;2、护照及签证(公务出国人员护照发放国与其前往国家之间有免签协议或前往国家为落地签证国家而无法提供签证的,单位需出具书面证明);3、公务出国人员提取外币现钞预算表;4、身份证明;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三)法规依据:1、境内机构

6、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96】汇管函字第211 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汇发【2013】30 号。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22-23209507二、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一)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3、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4、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5、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境内机构境外存放账户开立核准1、申请书(包括但不

7、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2、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3、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三)境内机构境外存放账户变更核准1、申请书;2、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四)境内机构境外存放账户开户信息备案书面报告(包括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五)境内机构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变更备案书面报告(变更信息)(六)境内机构境外存放账户关户信息备案境外开户行销户通知书(七)法规依据:1、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96】汇管

8、函字第211 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汇发【2013】30 号。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22-23209507个人外汇管理业务指南一、个人大额提取外币现钞个人提取大额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下(含)的,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备案表有效期为自外汇局签章之日起一个月。由他人代为办理的,除需提供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规依据:(一)个人外汇

9、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 年第 3 号);(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 号)。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22-23209539二、个人大额外币现钞携带(一)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在等值 5000 美元(含)以下的,可直接携带出境;在等值 5000 美元以上至 10000 美元(含)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个人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证。(二)对于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10、;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 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三)申请材料1、申领携带证(1)书面申请;(2)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3)有效签证或签注;(4)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5)确需携带超过等值 1 万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2、个人遗失携带证的补办和逾期携带证的补办(1)原携带证由银行签发的,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2)原携带证由外汇局签发的,出入境人员凭原申请办理携带证时

11、出示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补办。法规依据:(一)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4 21 号)。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22-23209539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指南一、企业名录业务(一)名录登记管理1.办理流程符合办理货物贸易名录登记主体条件见 2.主体带齐材料去所属地外汇局进行业务办理 所需资料见 3.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和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办结2.名录登记业务主体条件(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货物贸易外 汇收支企业名录 ”(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需要持规定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3.名录登记业务审核材料(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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