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对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亲告罪的立法形式、罪名种类和亲告条件作了初步的比较研究。两地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都规定了亲告罪,但所用的“告诉”概念,其含义及与“自诉”概念的关系却是有区别的。内地刑法中的“告诉”是向人民法院告诉,告诉是自诉的一种情况;澳门刑法中的“告诉”是向检察院告诉,告诉与自诉之间彼此独立。澳门刑法中亲告罪的罪名数量明显多于内地,其内容所涉范围更为广泛,条件较为具体。目前,内地对该问题的研究还是非常薄弱的,这一比较有助于亲告罪的理论研究。关 键 词内地刑法/澳门刑法/亲告罪/告诉/自诉正 文亲告罪,“指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1,或者“是指以有告诉权的人的告诉为追诉条件的犯罪”2.亲告罪通常都是较轻的犯罪,对行为人的追究往往影响到被害人的亲情和名誉,故为尊重被害人意愿,由刑法规定对犯有这些罪的行为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被害人的告诉。除俄罗斯等国之外,各国刑法普遍规定了亲告罪,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的刑法亦不例外。本文以1997年修订的我国内地刑法和19 96年生效的澳门刑法典为基本依据,对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