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关于基层官员民主选举中的提名程序问题,既重要又复杂,实践中经常遇到种种难题,中国目前的法律对之缺乏严谨有效的规范,学术界过去因该问题太具体、操作性较强对之缺乏必要的理论关注。本文从实际出发,对完善我国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的提名程序做了集中的理论思考,如,为什么需要设立提名程序,提名程序与选举、宪政过程的关系,如何完善提名程序。文章认为,完善提名程序具有很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最后,本文对规范我国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的提名程序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关键字: 选举理论民主提名程序立法建议一、现行选举法律规定及基层选举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关于我国目前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地方人大在选举基层官员时,提名机关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10人以上人大代表书面联名也可以提名候选人。主席团提名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第21条)。正职领导人的候选人一般应进行差额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