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伊春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2018 年 5 月 4 日一、 为规范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 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对伊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 伊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市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合格的投标人。四、 采用资格预审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提出的报名条件不得超出关于投标申请人企
2、业资质方面的内容。五、 禁止招标人设定明显与拟招标工程性质、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方面不相符的资格预审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申请人。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潜在投标申请人少于三家时,招标人须重新设定资格预审条件或是更改招标方式并重新接受投标报名。六、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预审公告发布之前将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同时送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七、 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备案便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及修改理由,并重新进行备案。若资格预审文件已发出,招标人须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后的资格预审文件发放给所有投标申请人。八、伊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
3、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应按要求,使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建市201088 号)为标准文本。九、 招标人须在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址、方法。招标人须充分考虑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所需要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得少于五日。十、资格预审可采用下列方法:(一)合格制: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需要,设定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资格预审评审小组应就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进行评审,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为合格的投标人。如果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少于三家,招标人须重新设定资格
4、预审条件并重新接受投标报名。(二)有限数量制: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需要,设定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并按照百分制设定附加择优条件的评审指标权重及具体的评审细则。资格预审评审小组应首先就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进行评审。如果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数量少于三家,招标人须重新设定资格预审条件并重新接受投标报名。如果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三家(含三家)但少于八家(含八家) ,则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全部成为合格的投标人。如果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八家,则招标人可按照附加择优条件得分由高至低排序,依次选取不少于八家合格的投标人
5、。各项评审指标权重一般为:企业信誉 5%;财务能力 20%;资质等级 5%;近两年工程质量业绩 20%;近两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业绩 20%;项目经理资格及业绩 10%;项目班子人员配备10%;机械设备及技术装备 10%。上述评审指标所占权重百分比的总和应为 100%。近两年不良履约行为及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百分制计算,每一条记录扣减 5 分,总扣减分数不得超过 20 分。十一、 伊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均应在伊春市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资格预审小组原则上由五名评委组成,除一名招标人代表外,其余四名评委在交易中心专家库中抽取。十二、 资格预审完
6、成之后,招标人须向伊春市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提交经资格预审小组全体人员签名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名单;(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申请人名单;(三)各项原始评审记录;(四)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十三、 评审报告经伊春市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签名确认之后,招标人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送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十四、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完成时,应当向不合格的预审申请人发向预审不合格通知书,向合格的预审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址、方法。十五、 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仅限于资格预审阶段作为招标人择优选取合格的投标人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评标阶段以资格预审评审意见引导评委进行评标。十六、 已实行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不再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及信誉方面的评审。十七、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资格预审活动或备案材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