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