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 场 情 况 报 告 单考试科目 应考人数考试时间 A 卷考试地点 专业班级实考人数 B 卷项目 学 号 姓 名 学 号 姓 名缺考记录学 号 姓 名 违 规 行 为 学生签名考 试 违 规 记 录考 场 情 况(如考试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请详细记录)主考教师签名: 监考教师签名: ; 违 规 材 料 粘 贴 处注:1、考场规则、监考职责、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见背面。2、请将此报告单与考试违规材料一并于当日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科。考 场 规 则第 二 条 学 生 必 须 携 带 考试 证 件 ,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进 入考 场 , 按 监 考 教 师 指 定 的 座位 入 座 。 考 试
2、 证 件 放 在 座 位左 上 角 以 备 查 对 。 无 考 试 证件 者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第 三 条 考 试 一 律 在 指 定时 间 和 考 场 内 进 行 。 学 生 应提 前 15 分 钟 进 入 考 场 。 考 试开 始 30 分 钟 后 不 准 进 入 考 场 ,并 以 缺 考 论 处 。 开 考 30 分 钟后 , 才 准 交 卷 出 场 。 考 试 结束 前 15 分 钟 不 准 离 开 考 场 。( 特 殊 要 求 的 考 试 按 考 场 指令 执 行 )第 四 条 学 生 进 入 考 场 后 ,必 须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安 排 。 不准 携 带 考 试 未
3、 要 求 使 用 的 各种 教 材 、 资 料 、 笔 记 、 纸 张等 , 不 准 携 带 具 有 信 息 传 递 、存 储 或 翻 译 功 能 的 工 具 ( 手机 、 传 呼 机 、 快 易 通 等 ) 进入 考 场 。 如 已 携 带 必 须 主 动交 给 监 考 教 师 或 放 于 监 考 教师 指 定 位 置 。第 五 条 学 生 答 卷 用 笔 的种 类 或 颜 色 无 特 殊 要 求 的 用蓝 、 黑 色 钢 笔 或 圆 珠 笔 。 答卷 前 须 先 在 规 定 位 置 填 写 专业 班 级 、 姓 名 、 学 ( 考 ) 号等 内 容 , 无 以 上 内 容 的 试 卷按 无
4、 效 试 卷 处 理 。 不 准 在 试卷 上 做 任 何 标 记 。第 六 条 学 生 不 得 就 考 题内 容 向 监 考 教 师 提 问 , 但 对不 涉 及 考 题 内 容 的 其 他 问 题 ,如 试 卷 印 刷 模 糊 、 缺 页 等 ,可 举 手 询 问 。第 七 条 未 经 监 考 教 师 同意 , 学 生 之 间 不 得 借 用 计 算器 或 其 他 考 试 用 具 。第 八 条 学 生 在 考 场 内 必须 保 持 安 静 , 不 得 有 扰 乱 考场 秩 序 的 行 为 。 不 准 吸 烟 、随 意 走 动 、 旁 窥 、 交 头 接 耳 。第 九 条 学 生 在 考 试
5、 期 间因 特 殊 原 因 临 时 离 开 考 场 ,须 经 监 考 教 师 同 意 , 并 由 监考 教 师 陪 同 方 可 离 开 。第 十 条 考 试 中 不 准 有 使用 通 讯 设 备 、 电 子 工 具 、 夹带 资 料 、 传 递 纸 条 、 交 换 答卷 、 替 考 、 抄 袭 他 人 答 卷 或让 他 人 抄 袭 答 卷 、 藏 匿 试 卷 、故 意 损 坏 试 卷 等 试 图 利 用 不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考 试 成 绩 或 协助 他 人 取 得 成 绩 的 行 为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提 前 交 卷时 , 需 将 试 卷 和 草 稿 纸 字 面向 下 放 在 座
6、 位 上 并 举 手 示 意 ,待 监 考 教 师 收 取 试 卷 并 同 意 后 ,方 可 离 开 。 考 试 终 场 时 间 一 到 ,学 生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答 卷 , 监 考教 师 收 卷 并 核 对 试 卷 份 数 无误 后 方 准 学 生 离 开 。 试 题 、答 卷 (答 题 卡 、 答 题 纸 )、 草 稿纸 、 试 题 答 案 不 准 带 出 考 场 。严 禁 他 人 代 交 试 卷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交 卷 后 应立 即 离 开 考 场 , 不 准 在 考 场附 近 停 留 、 喧 哗 , 以 免 影 响他 人 考 试 。第 十 三 条 对 违 反 考 场
7、规则 的 学 生 , 执 行 本 规 定 中 的第 二 十 四 至 第 三 十 条 。监 考 职 责第 十 四 条 监 考 教 师 应 熟悉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本 专 科 生考 试 纪 律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必 须 在 考 试 前15 分 钟 到 达 考 场 , 要 求 学 生将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放 在 指 定位 置 , 检 查 学 生 是 否 将 考 试证 件 带 齐 , 安 排 学 生 按 要 求就 坐 , 对 不 按 要 求 就 坐 的 学生 不 予 发 放 试 题 , 直 至 改 正后 方 可 发 放 。第 十 六 条 在 考 试 前 要 向学 生 宣
8、 布 “考 场 规 则 ”。第 十 七 条 领 取 试 卷 时 要认 真 核 对 类 型 、 份 数 等 , 发现 异 常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主 考 教师 或 主 管 部 门 。第 十 八 条 严 格 遵 守 考 试时 间 , 按 时 收 发 试 卷 。 考 试开 始 后 认 真 核 对 考 试 证 件 与本 人 是 否 相 符 , 并 要 求 学 生首 先 在 规 定 位 置 填 写 本 人 专业 班 级 、 姓 名 、 学 (考 )号 等 信息 。第 十 九 条 监 考 教 师 不 得对 试 题 内 容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提示 , 但 对 不 涉 及 试 题 内 容 的问 题
9、如 印 刷 模 糊 、 缺 页 等 ,应 予 以 说 明 。第 二 十 条 在 监 考 时 间 内必 须 恪 守 职 责 , 不 得 离 开 考场 、 阅 读 书 报 、 闲 谈 、 吸 烟 、接 打 电 话 、 睡 觉 、 抄 做 试 题或 做 其 他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事 情 。因 监 考 教 师 失 职 或 舞 弊 造 成的 未 发 现 或 未 处 理 的 违 规 行为 , 若 被 巡 视 、 举 报 及 评 卷等 环 节 发 现 的 要 追 究 监 考 教师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一 条 发 现 学 生 有违 反 考 场 纪 律 的 倾 向 时 , 应及 时 提 出 警 告
10、。 确 认 违 规 行为 时 ,应 按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及处 理 程 序 ”办 法 认 定 , 如 实 填写 考 场 情 况 报 告 单 , 考 试结 束 后 立 即 上 报 教 务 处 , 同 时附 相 关 的 违 纪 、 作 弊 材 料 。 违纪 、 作 弊 材 料 无 法 收 集 、 提 取的 ,在 考 场 情 况 报 告 单 上注 明 原 因 ,并 由 监 考 老 师 签 名 。第 二 十 二 条 考 试 结 束 前15 分 钟 应 提 醒 学 生 , 并 向 学生 说 明 交 卷 方 式 及 要 求 。第 二 十 三 条 考 试 结 束 后 ,要 认 真 清 点 试 卷 份
11、 数 , 填 写 考 场 情 况 报 告 单 , 并 及 时送 交 主 考 教 师 所 在 学 院 ( 系 )。若 试 卷 份 数 不 符 , 要 当 场 查明 原 因 , 并 立 即 上 报 教 务 处及 有 关 部 门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及 处 理 程 序第 二 十 四 条 考 生 不 遵 守考 场 纪 律 ,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 有 下 列行 为 之 一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考试 违 纪 :( 一 )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物 品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定 位 置 的 ;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参 加 考
12、试 的 ;( 二 )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在 考 试过 程 中 旁 窥 、 交 头 接 耳 、 互打 暗 号 或 手 势 的 ;( 三 ) 在 考 场 范 围 内 喧哗 、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行 为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 未 经 监 考教 师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离 开 考 场 的 ;( 四 ) 将 试 题 、 答 卷( 答 题 卡 、 答 题 纸 )、 草 稿 纸 、试 题 答 案 等 带 出 考 场 的 ;( 五 )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纸 答 题 的
13、;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 学 (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标 记 信 息 的 ;( 六 ) 扰 乱 监 考 教 师 履行 监 考 职 责 的 ;( 七 ) 其 它 违 反 考 场 规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违 背 考试 公 平 、 公 正 原 则 , 以 不 正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题 答 案 、 考 试 成 绩 , 有 下 列行 为 之 一 者 , 应 当 认 定 为 考试 作 弊 :( 一 )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或 者
14、 存 储 有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 考 位 或 相邻 位 置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有 关 的书 、 笔 记 、 讲 义 、 复 习 资 料等 物 品 的 ;( 二 ) 抄 袭 或 协 助 他 人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与 考 试 内 容 相关 资 料 的 ;( 三 ) 抢 夺 、 窃 取 他 人试 卷 、 答 案 或 强 迫 他 人 为 自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四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使用 通 讯 设 备 的 ;( 五 ) 由 他 人 冒 名 顶 替参 加 考 试 的 ; 冒 名 顶 替 他 人参 加 考 试
15、 的 ;( 六 )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案 或 考 试 材 料 的 ;( 七 )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 学( 考 ) 号 等 信 息 的 ;( 八 ) 传 、 接 物 品 或 交换 试 卷 、 答 卷 、 草 稿 纸 的 ;( 九 ) 通 过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 档 案 及 其 他 材 料 获 得考 试 资 格 和 考 试 成 绩 的 ;( 十 ) 评 卷 过 程 中 被 发现 同 一 科 目 同 一 考 场 有 两 份以 上 ( 含 两 份 ) 雷 同 的 ;( 十 一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协 助 实 施 作 弊 行 为
16、, 事 后 查实 的 ;( 十 二 )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在 考 试中 的 违 规 行 为 应 以 监 考 人 员的 认 定 为 基 准 。 监 考 教 师 认定 学 生 有 违 规 行 为 后 , 处 理程 序 如 下 :( 一 ) 立 即 没 收 其 试 卷 ,当 场 宣 布 取 消 其 考 试 资 格 ,将 违 规 学 生 的 姓 名 、 学 号 及违 规 行 为 记 录 在 考 场 情 况 报告 单 中 或 写 成 书 面 材 料 ,同 时 要 求 学 生 签 名 ( 对 拒 签者 在 学 生 签 名 处 注 明 ), 并 令其 退 出 考 场 (
17、特 殊 要 求 的 按具 体 规 定 执 行 ) 。( 二 ) 将 考 场 情 况 报告 单 连 同 违 规 材 料 一 并 在课 程 考 试 结 束 后 立 即 上 交 教务 处 。( 三 ) 监 考 教 师 要 在 违规 学 生 试 卷 的 总 分 处 注 明 “违纪 ”或 “作 弊 ”字 样 ,并 将 违规 试 卷 连 同 其 他 试 卷 一 并 装订 。第 二 十 七 条 巡 视 人 员 发现 学 生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向考 场 监 考 教 师 说 明 情 况 , 由监 考 教 师 按 上 述 办 法 处 理 ,巡 视 人 员 应 在 考 场 情 况 报 告单 上 签 名 。第 二 十 八 条 教 师 在 评 卷过 程 中 或 其 他 情 况 下 发 现 的违 规 问 题 , 要 及 时 通 过 书 面形 式 连 同 违 规 材 料 上 报 教 务处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违 纪 ”或 “作 弊 ”学 生 的 试 卷 , 阅 卷时 一 律 以 零 分 计 。第 三 十 条 教 务 处 接 到 有关 学 生 违 规 行 为 报 告 单 经 核实 后 , 经 处 领 导 签 字 并 立 即通 报 学 生 处 及 有 关 部 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