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设高水平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组织教师企业实践,是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企业依法应当接纳职业学校教师进行实践。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和企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有效推进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第三条 定期到企业实践,是促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重要形式和有效举措。职业学校应当保障教师定期参加企业实践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制定具体办法,不断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第四条 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