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税务处理“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是会计人员所熟知的会计常识,但2007年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核算以及税务处理都作了全新的规定,不同制度的规定差异很大,如何全面地理解制度变化及差异,对会计及税法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进行区分,并对涉及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事项进行正确调整,是会计人员正确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的关键所在。一、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化及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一)原制度规定1993年7月施行的旧企业财务通则及10个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2003年4月,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属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范畴。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