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条例(2012 年 12 月 20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一一一 总则第一条 秉承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科教融合、育人为本、协同创新、服务国家”的核心理念,践行“ 博学 笃志、格物明德 ”校训,培养德才兼 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 研究所” )接受研究生学 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科大每学年 评
2、选一次优秀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或授权颁发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和奖章,以奖励模范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生行为准则的优秀学生。一一一 评选条件第四条 “三好学生 ”的评选条件为:一、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学风端正,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成绩优良;三、友爱互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乐于奉献;四、明礼修身,勤俭节约,热爱生活,积极向上。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 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为:一、符合“三好学生 ”评选条件的基本要求;二、积极为学生服务,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三、工作能力较强,业绩
3、突出,受到学生的拥护。第六条 “三好学生 标 兵” 的评选条件为 :一、从获得“三好学生 ”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中推选;二、学习成绩优异或在科技创新中有出色表现;三、在思想品德、人格修养等方面,得到公认好评。第七条 “优 秀毕业生 ”的评选条件为:一、在学期间至少一次获得“三好学生” 或“优秀学生干部” 荣誉称号;二、各培养环节考核“优良” ;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四、到国家急需的行业或地区工作就业者优先。一一一 评选比例第八条 “三好学生”在研究所范围内评选,比例不超过研究所在学学生人数的 15%。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在研究所范围内评选,从各级学生会、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及学
4、生团体干部中评选产生,比例不超过研究所在学学生人数的 2%。第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 在“三好学生”评选基础上,由各研究所评选推荐,国科大综合评定,比例不超过国科大在学学生人数的 1%。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在研究所范围内评选,比例为不超过研究所应届毕业生人数的 5%。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每年 5 月中旬起组织优秀学生评选。7 月份表彰“ 优秀 毕业生” ;9 月份新学年开始 时表彰“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和“ 三好学生 标兵”。第十三条 各研究所成立由主管 领导、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以“公开公正、民主
5、推选” 为原则,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确定名额评选:一、应首先征得优秀学生候选人本人同意;二、评选“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和“三好学生 标兵” 候选 人,在本单位公示 5 天;三、对公示通过的人选,报国科大备案、审批。第十四条 国科大设立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 会” ),评审 委员会办公室设 在学生处。评审委员会负责修改评选条例,评定“三好学生标兵” 人选,审定其他各类优秀学生人选,确定公示名单。优秀学生评选结果名单公示 7 天,无重大异议后报国科大校长办公会批准。第十五条 各类优秀学生荣誉证书和奖章由国科大统一制作。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和 “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授权研究所管理发放;“三好学生标 兵” 荣誉证书由国科大管理发放。各研究所应将获得优秀学生的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第十六条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追回或公告作废已发放的奖章和荣誉证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各研究所可依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科大学生 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学生评选条例(试行)(院发学字 20066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