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方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办法(草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方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中方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怀化市工业园)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需要安置的,适用本实施办法。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中方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采取统规统建住房2安置、统规统建商住分离安置、现房安置三种方式。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本办法所称统规
2、统建住房安置和统规统建商住分离安置是指征收安置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县城规划区内规划的村民安置点,按照“统 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方式修建并按征收区域就近向被征收人提供住房安置或住房和商铺安置的方式。本办法所称现房安置是指征收安置部门通过向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发放购房劵,由被征收人凭购房劵在县城规划区内政府以公开方式确定的合法楼盘购买房屋的安置方式。第四条 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房产局、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征收安置部门、中方镇政府等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安置区手续办理,安置房建设管理、综合配套服务、购房劵发放、建设资金结算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是
3、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3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第六条 征收安置部门在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前,应填制被征地人员调查表,核实需安置人数、户籍及其他情况。第七条 征收安置部门应当将安置房源张榜公布,供被征收村民咨询和选择安置方式。公布内容包括安置房位置、数量、栋号、楼层、户型、建筑面积、价格等。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只能安置一次,不得重复安置。 第二章 统规统建住房安置第九条 选择统规统建住房安置方式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
4、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人均8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独生子女户奖励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统规统建安置的房屋自交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第十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4人均8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房面积以房产部门测绘的数据为准,安置房的实际面积小于或大于核定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支付或补足差额面积部分费用。市场价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第十一条 村民安置区的用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划技术指标要求划拨给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房屋竣工验收后,由县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依法申请办理划拨土地协议出让手续。第十二条 编制村民安置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村民安置区的物业用房、公共用房
5、、停车泊位、休闲广场、集体活动场所等设施规划。经规划审批的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第十三条 村民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应多方征求意见,并进行公示。安置房原则上按建筑面积90平方米、120平方米、135平方米三种户型设计。 第十四条 统规统建房屋分配程序:(一)合法房屋征收面积确定。县征收安置部门确定被征收农民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安置资格,并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5(二)提交申请。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向征收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镇、村组织相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被安置户进行资格初审,填写统规统建安置房申请表,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三榜,每榜公示期5天)。(三) 确定选房号。征收安置
6、部门将公示后确定的被安置人员名单、腾空验收证、统规统建安置房申请表、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安置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县征收安置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后,被安置户填写统规统建安置房审批表,由征收安置部门发放统一编号的安置卡。(四)组织看房。县征收安置部门组织被征收农民统一看房,原则上看房一次,征收安置部门做好看房时间、地点的通知和人员组织。(五)房屋分配。县征收安置部门组织摇号选房,被安置户凭摇出的安置卡号顺序按户型随机抽取房号,当场确认房屋栋数、楼层、户型、面积等并签订统规统建安置房安置协议书。房屋选定后不得擅自转让。(六)选房结果公示。县征收安置部
7、门对选房结果进行公示。6(七)房屋交接。县征收安置部门根据统规统建安置房安置协议书发出交房通知书,被安置户凭交房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安置卡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八)资料归档。房屋交接后,征收安置部门将被征收农民房屋安置资料整理归档,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3 统规统建商住分离安置第十五条 选择统规统建商住分离安置方式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住房40平方米,人均商铺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独生子女户奖励商铺面积20平方米。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按260元每平方米的均价认购相应指标面积的住房;按8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认购相应指标面积的商铺。第十七条
8、实际安置的住房面积超过认购指标面积不可分割部分,其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规定认购价格的1.2倍购买,超出10 平方米以外的面 积,按市场价格购买。实际安置的住房不足认购指标面积的,不足面积部分由征收安置部门按相应价格补足差额。正常安置对象和提前安置对象按8700元每平方米补足差额,照顾性安置对象按470元每平方米补足差额。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可向政府申请购买一套100平方米以内的优惠房,购买价格按每平方米800元。1.双方为初婚且女方在育龄期内。2.一方(双方)系再婚,符合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且女方在生育年龄期内。3.育有子女且子女未分户(配偶与子女必须为安
9、置对象)。第四章 现房安置第十九条 选择现房安置方式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安置:原房屋征收以户为单位按照人均16万元发放购房券,独生子女奖励16万元购房券,被征收人凭购房券一年内在中方县城市规划区内政府以公开方式确定的合法楼盘购买房屋。购房券购置的房屋自交房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第二十条 征收安置部门受理被征收人现房安置申请后,应当审查被征8收人的安置资格,并根据被征收人具体人数,及时向县财政部门申报现房安置预算计划。第二十一条 社会房源采购程序:(一)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社会房源采购公告。(二)县城规划区内有意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报名参加政府社会房源采购。(三)县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报
10、名情况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经工商等部门登记注册,有三年以上的良好房地产开发业绩;2.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无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3.供应的社会房源各项工程质量、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4.社会房源安置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县人民政府以公开方式确定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五)签订商品房供应合作合同。商品房供应合作合同包括房屋套数、建筑面积、户型、销售价格、结算方式、房屋交付期限等内容。9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购房券的制作,征收安置部门负责发放、回收与兑付,并建立购房券发放、管理、结算等相关制度。购房券参照票据
11、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购房券包括被征收人身份信息、防伪标识、票面价值、结算方式、发放机构与时间等信息。购房券一式三联,分为存根联、购房凭证联、记账联。存根联留存县财政部门,购房凭证联发放被征收人,记账联留存县征收安置部门。购房券有效时限为一年,超出有效时限凭证作废。第二十三条 购房券只能用于购买安置房屋。被征收人持有的购房券不足以支付房屋价款时,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支付房屋价款后,被征收人购房券面值总额剩余5%以内的,由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货币或其他方式补偿给被征收人,或在交房后由财政部门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征收人。第二十四条 购房券结算方式。社会房源以现房供应的,财政部门分三年按4:3:3的
12、比例与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 产 开发企业结算;社会房源10以期房供应的,财政部门分四年按3:3:2:2的比例与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第二十五条 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购房券抵扣房屋建设规(税)费。第二十六条 现房安置实施程序:(一)提交申请。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同时向征收安置部门提出现房安置申请,填写现房安置申请表,征收安置部门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三榜,每榜公示期5天) 。(二)发放购房券。县征收安置部门核实被征收人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现房安置申请表、身份证明等资料,发放购房券。(三)自行选房。县征收安置部门和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选房时间安排,被征收人自行到政府以公开方式确定的合法楼盘购买安置房,凭本人身份证、现房安置协议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电子备案合同,凭购房券结算购房款。购房后,被征收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购房结果和商品房预(销)售电子备案合同报征收安置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