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二: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送检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计量检定机构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出具书面的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的相关参数及检定数量。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送检单位自主确定处理方式。对同意在原检定机构进行修理的,修理费由双方自愿协商议定;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非检定机构修理的,第二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经再次修理的计量器具,从第三次送检时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费用。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由被检定单位负担检定人员的实际差旅费用,并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不能提供相应条件的应负担实际开支的费用(双方可签订相关协议)。三、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没有不可抗力原因,而不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安排的周期计划送检的,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四、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送检单位有权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费。(一)拖延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