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持财会工作在经营活动中核算、服务和监督功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规范各类财会资料的保管和存档,提高财会人员责任意识,加强财会管理,现根据公司财会人员集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在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将本人所分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任人。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不得未经许可或同意离开本工作岗位。第三条 一般财会人员按本人所承担工作的性质、工作内容重要程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时,财会人员工作交接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五条 对已受理的、但尚未完成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由原经办人将各会计事项完成或与接交人衔接交待好处理事项的各方面相关内容。财会交接工作应本着全面、真实、完整、有序的原则进行。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级、子(分)公司。第二章 交接人员第七条 财会工作交接由三方人员组成,即:交接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具体指:(一)交接人是即将离任,需将工作移交出去的现任财会人员;(二)接交人是将接替现任财会人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