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丰富广大教职工的校园业余文化生活,推动我校教职工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开展,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校工会大力倡导各类教职工文化社团在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了规范教职工社团或协会(以下简称社团)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职工社团是校内教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经校工会批准,并接受校工会的指导与管理,按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赢利性群众组织。第三条 教职工社团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工会的指导下,在宪法、法律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各种思想性、学术性、创造性、趣味性、益智性、服务性等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
2、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陶冶教职工的情操、增强教职工的体质,加强社团成员教育,弘扬正能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第二章 社团登记及审批第四条 教职工社团的成立必须向校工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校工会审核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报告;负责人、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章程。申请成立教职工社团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发起人一般不低于三名,应为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2、社团的名称必须体现社团的宗旨,应简洁明了,其全称均冠以“中国矿业大学”字样,一般不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尤其不得使用有损国际、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3、有健全的组织结构;4、
3、有规范的章程。章程内容包含:名称、宗旨及性质;活动内容及范围;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必要的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5、各社团人数不得少于 20 人;6、每年必须有年度社团工作报告;7、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和经费来源。第五条 教职工社团提交申请材料后,校工会进行初步审核,经校工会审核合格后,填写“教职工社团登记表” ,办理注册手续。社团经校工会批准成立后,应尽快召开会员大会,正式开展活动。第三章 社团管理第六条 教职工社团归校工会统一管理,校工会履行下列职能:1、履行对社团的登记、审批、备案工作;2、对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审核。每年三月底,对各教职工社团进行年度检查,各
4、社团应在认真总结上年工作的基础上,重新登记会员并发展新会员。年度检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社团自行安排的活动内容、次数及时间,配合工会组织的活动内容、次数及时间,开展对内、对外培训的内容、次数及时间,参加校内、外比赛、表演活动的名称,以及参加比赛、表演的节目名称、效果及新闻报道情况) ;经费使用情况;新老会员名单;本年度活动计划。校工会对审核不合格的教职工社团有权给于警告、责令整改、取消经费支持、限期停止活动和撤销登记的处理。3、指导社团开展活动,对社团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4、负责社团活动的审批工作。社团如有文化类活动,首先将活动方案报请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批,获得批准后再报校工会
5、进行审批;其他非文化类活动则直接报校工会进行审批,活动方案留校工会存档。活动过程中不得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不得传播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社团须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全程监督,一旦发现有以上情况出现,必须立即制止,该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职责须写进活动方案中;若在活动中发生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事故,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5、校工会应扶持、帮助教职工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对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和社团给予必要的奖励。第七条 教职工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职工社团宣传活动应符合学校相关要求。教职工社团成立之日起,每学年应到学校校工会进行注册和年检,年终应向校工会上交年
6、度工作总结以及来年工作计划。在每次活动后,需在一周内向校工会上交有关活动开展和相关的报道照片以及影像资料。第八条 教职工社团经费来源:校工会下拨的活动经费;会员缴纳的会费;获得捐赠和资助;在章程范围内开展服务获得的收入;报请校工会批准后的校级、校际各项赛事和有关大型活动,校工会可酌情予以经费支持。社团的经费使用及报销须符合国家、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及符合社团章程规定的开支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会员公布,并接受校工会的监督。第九条 教职工社团的换届依据本社团章程的要求进行,换届应向校工会申请,并将换届情况书面报校工会备案。第十条 教职工社团的名称及其他
7、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校工会审批,履行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教职工社团的终止:1、符合社团章程规定自行解散的,由社团负责人提出解散申请,并报校工会审批;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校工会有权解散该社团:违反本办法或超出社团章程宗旨和范围开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拒绝接受校工会监督检查的;从事赢利性或非法活动的;社团财务管理混乱的;会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且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第四章 教职工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教职工社团成员一般应为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第十三条 教职工社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批评建议权;3、认同本办法。拥护社团章程,维护社团荣誉,执行社团决议,完成社团任务;4、参加社团活动,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第十四条 教职工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乐于奉献;2、在本社团活动领域内有一定的特长和影响;3、身体健康,有制定活动计划、组织活动及反映要求能力。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校内教职工社团应根据此管理办法到校工会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校工会不予支持和提供帮助。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