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2: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程序要求,严格执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工作制度和流程,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为适当的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三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应遵照本程序执行。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指导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