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邵院政字20074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本科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三条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非外国语专业(音、体、美专业除外)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5分以上(含355分),外国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音、体、美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应用能力测试(即三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5.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取得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