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意见要求,指导我市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科学整合社会单位火灾防控力量,进一步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单位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工作目标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的目标。二、建站原则(一)除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及器材装备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配置。(二)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应按本办法规定数量上线执行,器材装备配置应符合本办法要求。(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置数量应按本办法规定数量上线执行,器材装备配置应符合本办法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