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单位所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必须通过出纳岗位人员办理。二、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要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购买各种物品领用现金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含1000元),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用支票结算。三、出纳人员按现金账户设置现金日记帐。出纳岗位人员根据审核后的现金收付款凭证,按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要做到日结月清,正确无误。四、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随意坐支。库存现金的金额应控制在核定的库存限额(10000.00元)内,也不得保留帐外公款。对于超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库存现金必须存入保险箱,并妥善保管保险箱密码以及钥匙。五、出纳人员应定期盘点库存现金,按实登记现金结存表,并与现金日记账结余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充库存现金。出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库存现金有余缺情况,应先作暂存或暂付款入帐,待查明原因后根据单位领导的处理决定及时办理。如金额较大,应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对确实无法查明的多余现金应作“应缴财政专户款”上交国库。六、现金报销或借款金额超过3000元的(特殊情况),需提前一天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