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及其管理活动,保障信息系统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风险评估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运行体系。 本办法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依据有关信息安全技术与管理标准,对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及由其存储、传输、处理的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等安全属性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县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险评估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重要信息系统的风险评估,可以由其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涉密信息系统的风险评估,由国家保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五条 风险评估分为自评估和检查评估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