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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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潍坊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质量管理,加快汽车检测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经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技术认定符合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均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检测站的设备与设施条件、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体系与制度建设、文明服务、守法经营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检测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

2、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检测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科学检测,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检测服务。2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检测站发展。第五条 潍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负责全市检测站质量信誉考核的组织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站质量信誉考核;市运管处负责直属检测站质量信誉考核。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 检测站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 AAA 级、AA 级、A 级和 B 级表示。第七条 检测站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设备条件指标:

3、设备的型式、精度、运行、维护及计算机联网符合国家、地方规定和标准要求情况等;(二)设施条件指标: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 )标准要求情况;(三)从业人员资质指标: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 )标准要求情况,检测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等;(四)管理体系与制度建设指标: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五)文明服务指标:服务公示情况、责任投诉次数、服3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 (六)守法经营指标:工商、税务、计量认证等齐全有效,守法经营,按规定收费情况,以及违章情况。第八条 检测站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

4、为1000 分。在考核总分中设备条件考核为 200 分,设施条件考核为120 分,从业人员资质考核为 180 分,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考核为 200 分,文明服务考核为 120 分,守法经营考核为 180分。检测站获奖情况为加分项目(按最高荣誉加分)。最高加分为 50 分。潍坊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信誉考核评价指标见附件一。第九条 检测站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一)AAA 级: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 1 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考核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3、考核总分不低于 900 分。4(二)AA 级:1、未达到 AAA 级检测站

5、的考核条件;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 1 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3、考核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4、考核总分不低于 850 分。(三)A 级:1、未达到 AA 级的考核条件;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 1 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3、考核期内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4、考核总分不低于 700 分。(四)B 级: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 B 级:1、考核期内发生一次死亡 1 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考核期内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3、考核总分低于 700 分。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检测站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6、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包括由于检测站自身原因被县级媒5体曝光或不按规定收费,经调查属实的;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检测站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包括由于检测站自身原因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经调查属实的。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第十条 检测站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检测站基本情况,包括检测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工商执照、检测认定合格证明文书、委托检测文书及委托有效期、从业人员情况等;(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

7、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五)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六)获奖情况,包括获得县级以上集体、个人荣誉称号6的情况;(七)检测站设备、设施配备情况。第十一条 检测站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检测站上报、行政执法、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并汇总有关信息,建立包含检测站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及考核结果为主要内容的检测站诚信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存

8、入检测站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二条 检测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 3 月至 7 月进行。第十三条 检测站应在每年的 3 月底前,根据本检测站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考核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对检测站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检测站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检测站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对检测站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要

9、求检测站进行说明或者组7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检测站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考评结果于每年 7 月底前上报市运管处。(二)市运管处应当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的检测站质量信誉考核材料,结合本机构直接受理的检测站质量信誉档案,对检测站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根据检测站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提出初步考核结果,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15 天的公示。(三)被考核检测站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运管处面申诉或举报。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

10、式,否则不予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四)公示结束后,市运管处应当对检测站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确定检测站的质量信誉等级,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第四章 质量信誉管理第十五条 对新委托检测站,在委托检测满一个日历年度8后,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委托检测之日至考核年度的 12 月 31 日,并在质量信誉等级后注明“新委托检测站” ,自第二个考核年度开始直接标注质量信誉等级。第十六条 检测站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

11、不变。第十七条 检测站质量信誉等级为 B 级的,市运管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委托从事二级维护质量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业务等。整改仍不合格的,应终止委托。第十八条 检测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 B 级。(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补正的;(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第五章 附 则9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4 月 10 号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0附件一:潍

12、坊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信誉考核评价指标项目 考评内容分值(分) 评分标准11、能满足综合性能检测项目的要求,并适应国家和地方标准;2、使用经交通部型式认定设备;3、控制系统符合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478)的要求;4、检测设备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5、设备重复性能良好。1001、不能满足功能和检测项目、标准的每项扣 5 分;2、未满足第二款要求的每件次扣 5 分;3、计算机控制系统不符合要求的扣 10 分;4、设备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每件扣 20 分;5、抽查 2 车次报告,设备重复性不合格的每项扣 5 分。一检测设备200分2检测设备应始终处于正常状态。有专人对设备状态和维护情况进行检 20 无维护或无记录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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