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对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是指通过国控企业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获取的监控数据。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管理,保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开展其有效性审核工作,根据排 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主要污染物总量
2、减排监测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是指国控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放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国控企业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对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管理的工作。管理工作包括:必须满足符合以下前提条件:(一)安装的自动监控系统已已经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二)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已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合格。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的工作过程验收合格、日常
3、运行定期考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获取的自动监控数据,认定为2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第五条 通过有效性审 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行为的依据。第六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其中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第二章 责任第七条 国控企业对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责任。第八条 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
4、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第九八条 国控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第十第九条 国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当与责任环保部门的污染源监控机构联网。第十一条 国控企业应当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 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要求,对污染源自 动监控系统进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帐信息,储存足够的备品备件等。第十二第十一条 国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
5、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进行标识和补充。由任何原因导致的自动监控数据缺失,国控企业应当迅速通知立3即报告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需要维修、更换的,国控企业必须在 48小时内完成,并恢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期间, 国控企 业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 间隔不得超过 6 小时。参照运行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 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第十三条 责任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规程。
6、第十四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责任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国务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已通过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的,经省级环 保部门认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责任环保部门颁发国家统一制订的验收合格证,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五条 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和污染源监控机构必须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进行考核,核定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出具考核报告,考核经费由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五第十六条 责任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一)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时进行比
7、对监测;(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考核时进行比对监测。第十六第十七条 责任环保部门的污染源监控机构承担以下职责:(一)监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正常传输进行监控;(二)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考核方案;(三)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异常情况时,要迅速通知国控企业,同时通知环境监察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四)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提供4给环境保护主管环保业务部门;(五)结合季度考核报告和企业自检报告,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处理缺失和异常时段数据,形成完整的自动监控数据库。第三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第十七第十八条 国控企业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相关仪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8、(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的相关仪器应当符合选用经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监控机构能够稳定联网;(六)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九十八条 国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并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第十九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责任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9、国务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省级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已通过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的,经省级环 保部门认定,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十条 责任环保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 环境信息或、污染源监控等部门在 60 日内完成验收或提5出限期整改意见。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责任环保部门颁发国家统一制作的验收合格证。第二十二二十一条 凡新、改、 扩建的建设项目要求按照规定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经与环保部门的监控机构联网,首先要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已经责任环保的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
10、四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考核第二十三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当以实时传输自动监控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的一小时 1 小时数据为自动监测监控数据最大传输单元,在线实时传输自动监测数据。第二十三条 责任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每季度至少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系统运行情况等。第二十四二十四条 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性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工况等。第二十五条 责任环保部 门对验收合格、并已正式投入使用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
11、系统每季度至少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系统运行情况检查等。第二十六二十五条 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考核报告要求按时整改。第二十七二十六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责任环保部门的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国控6企业进行监督考核,责令有关部门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八二十七条 对国控企业制造假数据、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它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九二十八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责任环保部门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和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十九条 有关处罚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三十条 本办 法未明确规定的部分,责任环保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完善补充,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