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武汉市市级道路路面日常维修养护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 6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 号)和关于研究城市道路维修养护职能调整和轨道交通机场线运营等工作的纪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 54 号,2016 年 6 月 7 日),为 加强城市道路维修养护工作,贯彻实现“ 养早、养小、养勤”的道路养护理念,防止出现“裂缝变小坑,小坑变大凼,大凼再维修”的问题,强化市级道路路面日常维修养护工作,推进维修养护工作市场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
2、办法所界定范围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和青山等 7 个中心城区以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化学工业区等 4 个开发区特定范围内市级道路路面,主要为“ 三环十三射” 和“部分重要主干道”的高架 桥路面以及与之 衔接的地面主线快速路段路面(专指快车道路面,不含收费桥梁以及人行道、绿化工程、路灯、伸缩缝、窨井、防撞栏等相关附属设施,下称“市级道路” )。其中,三条环线为一环线、二环线和三环线;十三条放射线为长丰大道(二环线三环线)、汉江大道(北三环线墨水湖大 2 桥)、姑嫂树路(三环线二环线)、武汉大道(解放大道三环线)、江北快速路(二环线三环线)、中
3、山路友谊大道(梅家山立交螃蟹岬三环线)、欢乐大道(徐东大街三环线)、雄楚大街(尤李立交三环线)、珞狮南路(雄楚大街三环线)、白沙洲大道(梅家山立交三环线)、龙阳大道(墨水湖北路三环线)、国博大道(墨水湖北路三环线)和墨水湖北路(龙阳大道三环线);部分重要主干道为临江大道(张之洞路长江二桥)、沿江大道(江汉关黄浦大街)、中山大道(武胜路一元路)、解放大道(宝丰路黄浦大街)、建设大道(汉西路黄浦大街)、长江大道(范湖关山大道)、汉江大道(墨水湖北路三环线)和汉阳大道(滨江大道二环线)。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组建城市道路日常维修养护施工服务供应
4、商库和城市道路日常维修养护监理服务供应商库,入库机构可按照相关资质及专业范围承担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工作。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站,选取并委托入库机构开展市级道路路面日常维修养护工作,按照本办法管理。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站可以委托入库机构从事下列工作: 3 (一)市级道路路面日常及应急维修施工作业; (二)市级道路路面日常及应急维修施工作业的监理工作; (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站委托的与道路维修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入库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项目所属专业的相
5、应服务资质;(三)近三年来在武汉市承担 5 项以上大、中型市政工程相应服务任务;(四)信誉良好,制度健全,近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 中国政府采购” 网站政府采 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五)承诺及时、高速、优质地承接道路日常维修任务,确保维修质量,按时完成维修任务,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管理机构检查;(六)办公地点在武汉或在武汉设有常设机构;(七)具有 24 小时随时履行服务职能的能力包括车辆、人员、机械保障等能力,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八)施工服务供应商应当具备
6、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 4 工及监理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应具有 5 年以上城镇道路专业工作经验;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站向入库机构委托市级道路路面维修养护服务工作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在征求入库机构意见的前提下,对已入库机构进行片区划分; (二)对需委托工作进行识别,按照已划分片区或应急和处置经验丰富的原则进行选取; (三)向选取并接受该项工作的入库机构下达任务单; (四)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维修任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站可以采取抢险救灾工作相关程序临时选择服务库以外的其他有资质服务机构。第七条 道路路面日常维修工作
7、的完成时限应在综合考虑路面破损规模、破损类型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并在任务单中予以明确。 路面日常维修完成时限一般为 3 个工作日,路面应急性维修完成时限一般为 1 个工作日。对技术和交通组织环境条件比较复杂的维修项目,可以适当延长维修时间,延长时限一般不超过上述规定时限的两倍,并应书面告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城 5 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站。第八条 入库机构在开展市级道路路面维修养护服务过程中,应主动做好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的衔接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 被委托提供维修养护的服务机构应在完成时限届满前将维修结果及台账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授权管理机构备案,维修质量应符合国家、省、
8、市现行有关规定及委托要求。 第十条 市级道路路面日常维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的武汉市城市道路路面维修养护技术指南(试行)。结合现场实际状况实施,有关费用可参照武汉市城市道路路面维修养护参考单价表,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据实结算。第十一条 维修服务费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武财建2017157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从年度城建计划道路维修项目经费中安排。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站按合同拨付承担工作任务的服务商。第十二条 被选取的机构拒绝接受委托工作,一年内累计发生超过 2 次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9、及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站有权解除与该入库机构的聘用关系,并依法进行不良行为公示。第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站可 6 以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相关机构,对路面维修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对路面维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被选取并提供服务的入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维修质量不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要求的,每发生一次,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站责令该入库机构重新维修,并有权解除与该入库机构的委托关系,依法进行不良行为公示,并在三年内不向该入库机构委托城市道路维修相关工作。第十五条 入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因自身原因延迟维修时间的,一年
10、内累计发生超过 4 次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站有权解除与该入库机构的委托关系,并依法进行不良行为公示。 第十六条 市级道路路面日常维修养护服务供应商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站,按有出有进、专业调整和总量稳定的原则,从社会补充选聘与淘汰出库中介机构数量相同的新机构。第十七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站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站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2 年。 7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3 日印发抄送:市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