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切实推进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参照 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和方法(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二)考核方法1、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量化考核指标,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2、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公共机构年用水量、用电量、耗油量等指标,以供水、供电、石化等单位所认定的单位当年耗用量或财务报销票据为依据;其中水电独立计量的部门和单位,以其直接消耗量进行考核;集中办公且水电统一计量的单位,水、电消耗分别由产权单位按比例均摊到相关单位。节能灯具、节水器具以实际应用量和单位台帐作为考核依据。各种表格制作、统计、报送时间和填写内容,以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 年 月 日下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填表说明为准,并作为考核内容。3、以上年度节能量目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然后进行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