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司股权转让与土地增值税问题辨析对国税总局(2000)687号批复的商榷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主要资产的公司,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十余年来一直困扰着实务界和理论界。而该问题的产生仅源于国家税务总局(2000)687号文对广西地方税务局的一份请示函批复:“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下发后,多年来,企业界特别是房地产企业在以转让公司股权方式整合、盘活公司资产时,顾虑重重,怕踩税政雷区,以致有的企业裹足不前,手足无措;有的企业则冒险一搏,“铤而走险”。各地方税务部门对该批复的理解、执行也各不相同,有的参照执行,有的则未予参照执行,可谓各行其是。而学术界在未深入研究该问题的情况下,较普遍认同该批复。例如,有学者认为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避开了税收制度,这不符合立法本意。有的学者认为“以股权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