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医院病历复印规定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本院病历复印规定如下:一、病人复印病历应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医教科审批,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到本院病案室复印,并加盖病历资料复印证明专用章。二、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归档住院病历的复印在病人出院后7个工作日起受理,由病案室负责办理。病人住院期间需复印病历的,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陪同复印。 三、允许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单(检验单)、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资料由院方保管。四、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五、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