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兴山县县城规划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县城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兴山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个人住宅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城规划区,是指县城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即东从邓家坝山脚至寒溪口至液化气站;南从北斗坪至柚子树大桥至腰子坪至公墓区;西为县政府办公大楼后山截洪沟;北从古洞口发电厂至古洞村朝阳一带。总面积8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宅,是指县城规划区内的居(村)民自行出资建设、使用的住宅。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点的规划编制及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个人住宅用地的管理工作;县房地产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