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第四条 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第五条 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第六条 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