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有企业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干部员工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系统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逐级审批和证照集中保管制度。第二章 登记备案第五条 下列人员实行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一)在职的准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退二线领导人员),离(退)休的局级(集团公司准部门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二)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三)其他需要备案人员。第六条 涉及到的登记备案责任单位称为“报备单位”,报备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