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歙县大宗油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溪头镇标段)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SXGC2018Z002)项目法人(甲方):歙县溪头镇人民政府施工单位(乙方):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订立时间:2018 年 3月2合同协议书歙县溪头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歙县大宗油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溪头镇标段) (项目名称),已接受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 歙县大宗油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溪头镇标段) (项目名称)的投标, 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歙县大宗油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溪头镇标
2、段) 。(2)工程地点: 歙县溪头镇 。(3)工程规模: 约208万元 ;建设任务: 新建沟渠2365m、渡槽1座、田间生产道路950m等。2.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它合同文件。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 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名称;其中渠系或堤防工程,必须标注起止里程桩号) 新建沟渠2365m、渡槽1座、田间生产道路950m等
3、。(2)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标文件为准) 具体见施工图纸 。5. 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建安工程单价承包。(2)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万零壹仟壹佰肆拾柒元玖角整(¥1901147.90元)、投标报价系数(Y) 96.51%(保留两位小数) ,其中:施工安全措施费 1.5 万元;技术措施费 / 万元,暂列金额 / 万元,暂估价 / 万元。36. 承包人项目经理: 张东伟 ,技术负责人: 潘奕 。7.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 履约担保承包人根据
4、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本合同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金)为人民币(大写) 壹拾玖万元整 元。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11. 合同工期及进度(1)计划工期为 120 天,开工日期 2018年3月23日,完工日期2018 年7月20日 。(2)为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关键项目进度满足控制性工期要求。关键项目控制性工期表1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包括: 无 。13.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
5、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的结算单价不变。增加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总量的15时,增加的15%(含)以内部分工程量的单价仍按投标价确定,超出15%部分的工程量按以下方式确定单价: 按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进行组价,将组价乘以投标报价系数,作为结算单价;具体组价方法为:参考水利部颁布的现行有关预算定额和安徽省相应补充定额,上述定额不含的,
6、参照序号 关键项目名称 最迟完工日期 备注1 主体工程 2018年 5月 9日2 完工 2018年 6月 9日4其它行业现行预算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采用投标价格水平;有关费率及工程单价编制按水利部和安徽省有关现行规定执行。14. 价格调整(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不调整。(2)政策性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 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 15. 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 %,分 / 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与付款时间为: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
7、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方法约定为: / 。16. 质量保证金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3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17. 缺陷责任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1年(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第一天起计算) 。18. 争议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
8、审组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本协议书一式 伍 份,合同双方各执 贰 份。2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5发 包 人:(盖单位章) 承 包 人:(盖单位章)地 址: 地 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2018 年 3 月 21 日 2018 年 3 月 21 日 合同备案单位:歙县公共资源
9、交易监督管理局6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9 年版)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 歙县溪头镇人民政府 。1.1.2.3 承包人: 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1.2.5 分包人: / 。1.1.2.6 监理人: 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1.4 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1年(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第一天起计算)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会议纪
10、要等) ;(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1.7 联络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的期限送达发包人现场管理机构或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 。2. 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协调工程范围内的施工用地 。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承包人认为施工需要的相应范围 。2.8 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7(1)发包人应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
11、见(试行) 评分细则,建立施工企业合同履行情况台帐。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1) 按第 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 按第 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 按第 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4) 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 其它义务(1) 承包人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和(或)独立核算制度、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须是本单位人员,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经
12、理负责签字、审批。(2) 4.2 履约担保4.2.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工期延误,无法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发包人可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以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约束质量和履约风险。4.3 分包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1)工程项目: / 。2)工作内容: / 。3)分包金额限额: /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4.3.11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必须经发包人同意,且必
13、须建立统一的项目管理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统一负责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4.3.12 承包人采取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应加强管理,严禁以包代管。4.3.13承包人采用劳务分包的,应遵守以下规定:8(1) 承包人应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并核验劳务分包人与所用劳务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中应当对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劳务费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以及保障工程款支付的措施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应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2) 劳务分包人可提
14、供小型工具和辅助性材料。(3) 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人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4) 劳务分包人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5)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劳务分包人的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人已取得的岗位资格证书中所规定的工种从事劳务作业。(6) 承包人应建立和完善劳务企业工资预警制度,采取预收担保金、风险金或直接参与劳务企业工
15、资发放等措施,对劳务企业工资发放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民工工资纠纷。(7) 承包人应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价款。(8) 劳务分包价格应与同期市场价格相符。4.3.14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法转包:(1)承包人中标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2)承包人将工程交由子公司内部承包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4.3.15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
16、为违规分包:(1)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2) 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3) 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4) 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5) 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劳务分包人同时提供机械设备或组织大宗材料、主要材料采购的,或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的;(6) 采取劳务分包或设备租赁的,价格与同期市场价格存在异常差别的;(7) 设备出租方提供操作人员,操作人员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的;(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4.6
17、承包人人员的管理94.6.5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1)因管理人员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特殊原因确须变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发包方同意更换的;(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企业应当于变更 5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经理的,企业应当于项目经理变更 5个工作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除上述情况外,项目部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每次支付违约金 5 万元,更换其余人
18、员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 1 万元。4.6.6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应在投标文件中签名备案,以便工程建设过程中签署各类经济、技术文件时核查。4.6.7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管理人员有关证件必须放项目部保存,可随时提供给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4.6.8工程现场使用劳务人员的,承包人应与劳务人员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若通过劳务公司用工的,承包人应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核验劳务公司与所用劳务人员的劳务分包合同) 。4.6.9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期间,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专职质检员不得再在其他项目投标中拟任职务。4.6.10本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部有关造价文件必须
19、由水利造价执业人员编制、签名盖章。4.6.11根据省水利厅有关规定,确定本工程考勤人员范围。 承包人项目经理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主体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安装 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必须在工地,否则每缺勤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元;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否则每缺勤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元( 说明: C类项目对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不做要求 ) 。监理人将对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进行考勤。4.6.12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申请,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主体工程完工后可同意办理在安
20、徽水利信息网“全省在建水利项目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中公示在建人员名单撤除手续。4.11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外界障碍或不利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105. 材料和工程设备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 / / / / /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序号工程设备名 称型号及规格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 / / / / /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
21、备和临时设施6.1.3承包人采用设备租赁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 设备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种类型号,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赁工作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2) 承包人应严格把好设备出租方资格关,不得向没有相关资质的出租方租赁设备。(3) 设备租赁价格应与同期市场价格相符。(4) 设备出租方提供操作人员的,操作人员不能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的管理。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序号 施工设备名称 型号及 规格 设备状况 数量 移交地点 计划移交 日期 备注/ / / / / / /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发包人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提供任何临时设施,所有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修建,费用计入承包合同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