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第四条 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第二章 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 申报总投资在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