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舞阳县澧河水环境综合治理生态PPP 项目合同2017 年 10 月河南舞阳Comment BSY-RY1: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Comment BSY-RY2: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需体现政府出资方Comment BSY-RY3: 删除本 PPP项目合同协议(如下称“本合同协议” )于 2017年 10月 13*日由以下双方订立:(1)甲 方: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2)乙 1 方: 舞阳县城市建设投资中心法定代表人:(23)乙 2 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
2、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如下如无特殊说明,则乙 1方、乙 2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前 言(a) 舞阳县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力评估,决定采用 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澧河水环境综合治理生态 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 ,并通过舞阳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 (【XX】XX 号) (详见附件 1)授权舞阳县财政局(以下称“甲方” )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授权舞阳乙 1方舞阳县城市建设投资中心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Comment BSY-RY4: 公开招标(b) 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 2方作为本项目中标
3、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协议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经营权。待乙方按照合作资协议(详见附件 3)和公司章程(详见附件 4)的约定在舞阳县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补签协议,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合同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c) 项目公司是乙方为实施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76号)以及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金20141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4、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一、总则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1.1 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协议: Comment BSY-RY5: 删除Comment BSY-RY6: 公开招标方式Comment BSY-RY7: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合同协议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本项目合同协议,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指舞阳县澧河水环境综合治理生态 PPP项目。 甲 方 指舞阳县财政局。乙 1方 指舞阳县城市建设投资中心。 乙 2方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竞
5、争性磋商方式选定的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就本合同协议而言,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指*公司。 项目公司 指乙方为实施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协议本合同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合同协议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优化设计(或有) 、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合作期 指从本合同协议生效日起 20年的期间(含建设期)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 本合同协议及附件;(2) 融资文件; (3)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
6、文件。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 为实施澧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服务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围墙、绿化作物等; (b) 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c) 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d) 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
7、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协议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建
8、设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 5.3 款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协议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运营维护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协议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移交维修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 20.5 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协议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 指自本合同协议生效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协议第 8.2款。商业运营日指本合同协议第 14.3 款约定的日期。谨慎工程和 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
9、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a) 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b) 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c) 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合同协议第二十五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政府部门 指: 1. 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
10、他行政实体; 2. 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第 23.5 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终止意向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第 23.5 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指本合同协议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 指本合同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协议期满终止) ,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1.2 解释本合同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协议进
11、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协议中:(a) 合同、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协议或文件; (b) “元”指人民币元;(c) 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协议的条款或附件;(d) 除非本合同协议另有明确约定,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协议另有明确约定, “以上” 、 “以下” 、 “以内”或“内”均含本数, “超过” 、 “以外”不含本数;(e) 除非本合同协议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f) 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 天计,一个月以 30 天计;(
12、g) 本合同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合同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h) 本合同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i) 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第二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1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a) 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i) 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资产,在合作期内均归甲方所有。(
13、ii) 按本协议本合同约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iii) 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合同本议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iv) 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v) 甲方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
14、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协议本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vi) 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的权利;(vii) 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协议本合同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b) 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i) 协助乙方进行用于且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活动;(ii) 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审批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相关文件,确保本项目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工作的正常开展;(iii)
15、 负责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乙方指定地点;(iv) 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v) 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开展本项目范围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保证项目正常开工。在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应将项目用地以零租金方式提供给乙方免费使用(包括免土地税)甲方应将项目用地以零租金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vi) 按照本协议 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澧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服务费;且甲方应协调市财政局将本项目的澧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服务费纳入跨年度的县财政预算;(vii) 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同期开展本项目范围以外上游郊野段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本项目上游来水符合约定的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