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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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 北 农 林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校研发 2014429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 219 号)和西北农 林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方案(校研发 2014271 号),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就读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年限为研究生基本学制年限。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

2、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我校有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择优”原则。 第二章 奖励等级、标准与比例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平均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15000 元。第一学年不分等级;第二和第三学年奖励等级与标准分别为一等奖每生每年 18000 元、二等奖每生每年15000 元、三等奖每生每年 12000 元;奖励比例为一等奖占20%、二等 奖占 60%、三等奖占 20%。第六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平均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第一学年不分等级;第二和第三学年奖励等级与标准分别为一等奖每生每年 10000 元、二等奖每生每年 8000 元、三等奖每生每年 6000 元;奖

3、励比例为一等奖占20%、二等奖占 60%、三等奖占 20%。第七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平均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不分等级。第八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至第二学年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直博生第三至第五学年执行博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硕博连读研究生转为博士研究生者执行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转为硕士研究生者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第十条 研究生参 评学年有下

4、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1.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2. 学 术研究中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或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者;3. 在学 习或科研工作中,因个人主观行为给学校带来严重损失者;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者;5. 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者。第十一条 因公在国(境)外学习且具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 长、研究生院、研工部、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在工作组领导下,研究生院负

5、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部、所)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培养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学工(研究生)秘书、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做好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管理、上报等工作。第十四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根据参评学年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程序:1. 个人申请。研究生填写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学院(系、部、所)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

6、,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 学院(系、部、所)评审。学院(系、部、所)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院(系、部、所)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审定。3. 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对各学院(系、部、所)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审定名单提交计划财务处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及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系、部、所)奖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学院(系、部、所)奖助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系、部、所)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提请裁决。第五章 其他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第十八条 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被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取消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 2014 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起实施。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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