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城街道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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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莞城街道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莞城街道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促进莞城街道生产性服务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467 号)、广 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 展 规划(2013-2020 年)(粤外经贸 201324 号)、东莞市服务 外包 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东府办 201581 号)、东莞市关于加快 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15 82 号)、 实施重点企 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东府办2017 11 号)、 东莞市关于加快发展服

2、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8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莞城街道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服务外包是指企业或机构将内部的某些流程或职能,转移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借助信息技术和现代通信手段进行交付的经济活动。服务外包业务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2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正、扶优扶强、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市财政下达莞城科技园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资金和莞城街道财政资金,每年专项资金余额部分,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滚存使用;资

3、金不足部分,由莞城街道办事处安排财政资金解决。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费的扶持对象:在莞城街道辖区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知识流程服务外包等相关服务外包业务,且在商务部的“ 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 注册登记;近两年内在工商、商务、财务管理、外汇管理、出口退税、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事离岸、在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或机构。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支持莞城街道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二)支持引进国内外著名的服务外包企业落户莞城发展;(三)树立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服务外包重点

4、培育企业、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的引领作用;(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3(五)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服务外包交流活动;(六)保障教育资源。(七)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一)鼓励企业加强统计工作对进入商务部的“服 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注册登记、每年更新录入合同及合同执行额数据的服务外包企业,在获核准后每年给予 5000 元人民币的奖励。(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1.对莞城街道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达 100 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分别达 100 万美元(或以上)、500 万美元(或以上)、1

5、000 万美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奖励额分别为 4 万元、8 万元、12 万元。若符合省或市同类政策申报条件并获当年同类政策扶持资金的服务外包企业,街道财政按企业获市同类政策扶持资金以 1:0.8的比例进行配套,不再重复申报莞城街道该项政策。2.对莞城街道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达 3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在300 万元(或以上)、500 万元(或以上)、800 万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奖励额分别为 3 万元、6 万元、9 万元。若符合省或市同类政策申报条件并获当年同类政策扶持资金的服务外包企业,4街道财政按企业获市同类政策扶持资金以 1

6、:0.6 的比例进行配套,不再重复申报莞城街道该项政策。符合上述离岸、在岸业务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分别申请。(三)支持引进国内外著名的服务外包企业落户莞城发展。对世界 500 强、全球服务外包 100 强、国内服务外包 100 强的企业,在莞城街道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并获得市专项资金扶持的,由专项资金按照 1:0.5 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四)树立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的引领作用。对经国家、广东省商务部门认定为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其中:示范企业分别扶持 30万元、20 万元;重点培育企业分别扶持 20 万元、10 万元。获东莞市认定的

7、重点服务外包企给予一次性 5 万元资金扶持。(五)支持莞城街道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1.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1)对莞城街道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各级商务部门组织的重要境外服务外包展会,按展位实际发生费用 50%予以资助,每次展会展位费最高资助额见附表;对参展企业工作人员国外差旅费(经济舱机票、双标住宿),以每家企业不超过两个参会人员名额的标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资助,每个名额最高资助 1 万元。本项资助以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数为原则,若企业获5省市同类政策扶持资金的,不再重复申报莞城街道该项政策。 企业境外展览资助标准(附表)单位:元人民币国家(地区) 最高标准澳门、香港、台湾

8、 10000东南亚、南亚地区 12000东亚、中亚、西亚、大洋洲地区 15000美国、加拿大、欧洲 20000非洲、中南美洲地区 30000(2)对莞城街道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各级商务部门组织的重要境内服务外包展会,企业展位费、特装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以资助,同一展会每家企业最高资助 5 万元。本项资助以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数为原则,若企业获省市同类政策扶持资金的,不再重复申报莞城街道该项政策。 2.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市场考察或贸易洽谈项目。对莞城街道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境外市场考察或贸易洽谈项目,每家企业参加人员国外考察差旅费(经济舱机票、双标住宿),以每家企业不超过

9、两个参会名额的标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资助,每个名额最高资助 1 万元。本项资助以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数为原则,若企业获省市同类政策扶持资6金的,不再重复申报莞城街道该项政策。 (六)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服务外包交流活动。1.扶持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且培训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 200 元的定额培训支持,每个机构每年累计支持不超过 15 万元。若符合省或市同类政策申报条件并获得当年同类政策扶持资金的服务外包企业,街道财政按企业获市同类政策扶持资金以 1:0

10、.5 的比例进行配套,不再重复申报莞城街道该项政策。申报专项资金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应该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由教育或人力资源部门批准的办学或培训资质。(3)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物流、外语、动漫、软件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为莞城街道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迅速培养和培训各类高素质的人才,每年培训服务外包人才不低于 500 人。(4)具有相关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5)具有为政府部门、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能力。(6)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信用、银行信用良好。7(7)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2.支持服务外包相关服务交流活动。由莞城

11、街道内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组织针对服务外包行业、创新企业发展提供专业咨询、专业培训、信息发布、同业交流、市场开拓等服务外包相关的服务交流活动,并提前报莞城街道商务局同意备案的,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住宿费、专家劳务费、宣传费、培训费等,其中,聘请专家费用按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标准执行),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的给予全额支持,每场活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每年支持不超过两场活动。若符合省或市同类政策申报条件并获当年同类政策扶持资金的服务外包企业,街道财政按企业获市同类政策扶持资金以 1:0.5 的比例进行配套,不再重复申报莞城街道该项政策。(七)保

12、障教育资源。获认定为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1 个小学公务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企业上一年在岸执行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离岸执行金额超过 500 万元美元的,每年给予企业 1 个小学公务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向莞城街道商务局提出申请,只取其一,不累计,其学位由莞城街道教育办统筹安排。(八)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8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获得国家、省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关于取得国际资质认证支持的,由专项资金按照 1:0.5 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第三章 统筹专项第八条 安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从统筹专项中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是指各业务主管部门

13、组织编制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意见等,组织项目论证、评审和验收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住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等;为宣传莞城街道服务外包产业扶持政策的宣传费及组织企业参加相关展会所发生的费用等。项目管理费列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商务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预算安排使用。第九条 属莞城街道办需要鼓励和特批扶持的项目,但未能列入本办法所规定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范畴的,由莞城街道办每年根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补充和调整,上报莞城街道办事处审定后实施。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第十条 由莞城商务局制定具体的办事指南或操作细则,企业根据办事指南或操作细则的规定向莞城街道商务局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第十

14、一条 由莞城商务局负责收集申报项目,并联合莞城经9济科技信息局及第三方机构组成评审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确定奖励项目和资金额度,报莞城街道办事处审定。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经莞城街道办事处审议通过后,省、市拔专项由东莞市城区科技园开发管理公司直接拔付到申报单位;区配套的财政资金拔付到莞城科技园,统一由东莞市城区科技园开发管理公司拨付到对口单位。第十三条 获资金支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莞城街道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 第五章 资金监督第十四条 莞城财政分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开展绩效评价需视具体情况而定。第十五条 莞城商务局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挪用资金。对违反者,追缴已拨付的款项,取消其三年的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10第十七条 根据莞城街道服务外包企业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年度资金扶持重点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莞城商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到 2019 年 12 月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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