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陀螺竞赛规则 第一章 比赛1 定义 陀螺是一项两队在比赛场地上,从守方旋放陀螺开始,由攻方将自己的陀螺抛掷,击打守方陀螺,将守方陀螺击出比赛场区或比守方陀螺在比赛场区内旋转的时间更长的比赛项目。比赛只计攻方得分,以当场比赛的累计得分决定该场胜负,得分多的队为获胜队。 第二章 场地及器材2 比赛场地陀螺比赛在平整无障碍物的地面上进行。比赛场地包括比赛场区和无障碍区。 (图 1)图 1 陀螺比赛场地示意图2.1 比赛场区为长 20 米,宽 15 米的长方形。场地线宽 5 厘米(以外沿计算),其四周应有 2 米以上的无障碍区。2.2 预备区22.2.1 守方预备区在场地左边线距底线 4.5 米的无
2、障碍区内,画一 4 米2 米的长方形区域为守方预备区。2.2.2 攻方预备区在攻击线左侧底线外无障碍区内画一 4.5 米2 米的长方形区域为攻方预备区。2.3 死陀置放点由底线中点并垂直于底线, 向场内 6 米处画一半径为 5 厘米的实心圆点,为死陀置放点。2.4 旋放区以死陀置放点中心为圆心,画一半径为 0.75 米的圆,为旋放区(可铺设橡胶垫) 。2.5 进攻线2.5.1 以底线中点向两侧延伸 3 米所构成的线为男子进攻线。与男子进攻线同宽,平行向场内移一米设女子进攻线。2.5.2 进攻线全长 6 米,线宽 5 厘米(以内沿计算) 。2.6 进攻区261 以底线中点向两侧 3 米处向场外各
3、画一条与底线垂直的平行线,线长 2米。比赛场区底线(以外沿计算)与两垂直线之间的区域为男子进攻区(以内沿计算) 。 262 以女子进攻线两端点向场外方向各画一条与底线垂直的平行线,线长 1米(同男子进攻区的两条垂直线相连) 。进攻线与两垂直线之间的区域(含男子进攻区)为女子进攻区(以内沿计算) 。 3 比赛器材3.1 陀螺3.1.1 比赛采用非金属平头陀螺。3.1.2 陀螺不得上色,除锥尖可装置直径不超过 0.4 厘米的金属钉外,不得填充或装饰金属或其它材料。3.1.3 陀螺直径为 910 厘米,高度(含钉高度)为 1012 厘米,陀螺圆柱体高度 56 厘米,圆柱体的丈量从陀螺的顶部平面至与锥
4、体的交界处,重量 800900 克。33.2 鞭3.2.1 鞭由鞭绳、鞭杆(无鞭杆亦可)组成。3.2.2 鞭绳不得用金属材料制作,其粗细不限,鞭绳长度男子为 6 米,女子为5 米(不得少于 2 米) 。如有鞭杆,鞭杆长度不超过 0.6 米。3.3 比赛前陀螺应经过检验,检验合格并作标记、攻守陀螺应区别标记。第三章 运动员和教练员4 运动员4.1 团体比赛,每队由 4 名队员组成,其中 3 名为比赛队员,一名为替补队员。4.2 单项比赛包括男(女)单打、男(女)双打。5 场上队长5.1 在团体比赛中,应指定其中一名队员为场上队长。5.2 场上队长须在上衣佩有明显标志,代表本队在赛前抽签选择攻守权
5、。5.3 场上队长被替换下场后,教练员另指定一场上队员行使场上队长职责。6 教练员6.1 比赛前填写、送交比赛顺序表。6.2 比赛中可向记录台提出换人或暂停请求。6.3 比赛过程中及局间休息时在无障碍区外对运动员进行指导。第四章 比赛通则7 比赛办法7.1 团体比赛7.1.1 守方队员按下列号码顺序轮换放陀;第一轮为 1、2、3;第二轮为2、3、1;第三轮为 3、1、2。攻方队员按 1、2、3 顺序轮流进攻,各轮攻击顺序不变。7.1.2 守方放陀 3 次,攻方进攻 3 次为一轮;三轮为一节;每节比赛结束,双方互换攻守。两节为一局;两局为一场。7.1.3 第一局比赛结束后,按赛前抽签决定的攻守顺
6、序两队互换,局间休息 3分钟。47.2 单项比赛7.2.1 单打按抽签顺序攻守。每场比赛每名队员攻守各 6 次(双方运动员进攻或防守一次,并交换位置) 。7.2.2 双打比赛,守方每人放陀 2 次,攻方每人进攻 2 次为一轮;两轮为一节,两节为一场。7.2.3 在双打比赛中,守方队员按号码顺序轮换放陀,第一节为 1、2;第二节为 2、1。攻方队员按 1、2 顺序各连续进行两次攻击。然后双方攻守互换,直至每人完成攻守各 4 次。 8 赛前准备8.1 赛前 15 分钟,双方队员必须到达比赛场地进行检录。8.2 赛前 5 分钟,由教练员把比赛顺序表送交记录台后,名单不得更改。 8.3 赛前由双方队长
7、抽签决定攻守顺序。9 比赛方法9.1 比赛由裁判员鸣哨示意攻守双方队员在各自预备区内就位。9.2 攻守双方运动员须在预备区内将陀螺用鞭绳缠绕好,缠绕在陀螺上的鞭绳长度不得少于 1 米。9.3 裁判员鸣哨并用明确手势示意守方队员旋放陀螺为比赛开始。守方队员可在旋放区外任何位置旋放陀螺。9.4 待守方队员旋放陀螺并退回预备区后,裁判员即鸣哨并以手势发出攻击信号,攻方队员即可对守方陀螺进行攻击。9.5 当裁判员做出判定报分,并发出捡陀信号后,该次攻守即结束。攻守双方队员方可进入比赛场区内取回陀螺。10 器材更换10.1 运动员只允许使用经裁判员检验合格的器材参加比赛。10.2 比赛中若遇器材损坏,可
8、报请裁判员更换。经裁判员检查同意后,须在2 分钟内更换完毕。11 比赛判定11.1 停转陀螺呈椎尖离地的转动。11.2 死陀11.2.1 死陀的判断:511.2.1.1 在裁判员明确发出放陀信号后,未用鞭绳将陀螺缠绕好。11.2.1.2 在裁判员明确发出放陀信号后,器材脱手、断绳或松绳掉陀。11.2.1.3 陀螺旋放在旋放区外。11.2.1.4 陀螺虽已旋放在旋放区内,但在守方队员(含鞭)未退出场外前停转或旋出旋放区。11.2.1.5 陀螺虽已旋放在旋放区内,但在裁判员发出攻击信号后攻方未实施进攻的有效进攻时间内,守方陀螺停转或旋出旋放区。11.2.2 死陀的判罚:11.2.2.1 由裁判员将
9、陀螺平头朝下置于死陀置放点上,重新发出进攻信号,由攻方队员进行攻击。11.2.2.2 死陀被攻方陀螺击中后,均视为停转。11.3 无效进攻11.3.1 未用鞭绳将陀螺缠绕好。器材脱手、断绳或松绳掉陀。11.3.2 未直接将陀螺投入旋放区内。11.3.3 直接将陀螺投入旋放区内后,未直接或间接击中守方陀螺。11.3.4 裁判员发出攻击信号后 5 秒钟内未完成的进攻。11.3.5 鞭绳触及守方陀螺(缠在陀螺上的鞭绳除外) 。11.3.6 裁判员未发出进攻信号且守方陀螺未被判为死陀时即实施的进攻(无论击中与否) 。11.4 有效进攻具备下列三种情况为有效进攻:11.4.1 必须用鞭绳将陀螺缠绕好。1
10、1.4.2 直接将陀螺投入旋放区内直接或间接击中守方陀螺。11.4.3 裁判员发出攻击信号后 5 秒钟内完成的进攻。11.5 打 停在有效进攻中,攻方陀螺仍在场地内旋转的前提下,出现下例情况判为打停:11.5.1 使守方陀螺出界。11.5.2 使守方陀螺停转。11.6 旋 胜在有效进攻中,攻守双方陀螺均在场内旋转,守方陀螺先于攻方陀螺停6转。11.7 旋 平在有效进攻中,出现下例情况判为旋平:11.7.1 双方陀螺均出界(不分先后) 。11.7.2 双方陀螺同时在场内停转。11.7.3 守方陀螺停转,攻方陀螺出界或攻方陀螺停转,守方陀螺出界。11.7.4 攻方陀螺击中死陀后停转或出界。11.8
11、 旋 负 在有效进攻中,出现下列情况判为旋负:11.8.1 攻守双方陀螺均在场内旋转,攻方陀螺先于守方陀螺停转。11.8.2 攻方陀螺停转或出界,守方陀螺仍在场内旋转。第五章 比赛间断与延误比赛12 暂停和换人12.1 暂停12.1.1 团体比赛中每局允许请求 1 次暂停。12.1.2 要求暂停须由教练员向记录台提出。记录台鸣笛经裁判员同意方可实施暂停。12.1.3 暂停时间为 1 分钟。12.2 换人12.2.1 团体比赛中,每场只允许替换 1 名队员。12.2.2 要求换人时,须由教练员向记录台提出。记录台鸣笛经裁判员同意后即可换人。13 延误比赛及判罚比赛中以不正当行为拖延比赛继续进行,
12、出现下列情况者给予警告:13. 1 裁判员未发出放陀信号前的放陀。13. 2 裁判员未发出攻击信号前,守方陀螺已呈死陀时,攻方队员实施的进攻。13. 3 守方旋放的陀螺被判为死陀后,守方队员仍不退出场外。14 比赛意外中断714.1 外界干扰比赛中,若遇无关人员或非本场陀螺进入赛旋区而触及本场任何一方的陀螺以及其它意外事故而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时,裁判员应立即鸣哨中断比赛,双方该次攻守的行为和效果均为无效。14.2 受伤14.2.1 比赛中,若发生严重伤害事故,裁判员应立即中断比赛,双方本回合的放陀和攻击行为均为无效。14.2.2 团体比赛中,如发生运动员受伤,裁判员可允许替换。14.2.3 比
13、赛中,因不可抗拒原因中断比赛,以双方中断时的比赛成绩为有效成绩。第六章 得分、比赛胜负及名次计算15 得分比赛只计攻方得分。15.1 打停得 4 分。15.2 旋胜得 3 分。15.3 旋平得 2 分。15.4 旋负得 1 分。16 比赛胜负16.1 团体比赛结束后,若两队得分相等,休息 5 分钟,抽签决定攻守顺序,加赛一局。若得分再相等,仍按此方法处理(中间无休息) 。如加赛 3 局比分仍相等,则以加赛前的最后一局中的 4 分、3 分、2 分、1 分的多少给予判定。如仍相等,则以倒数第二局的相应得分给予判定。如仍相等,则以抽签决出胜负。16.2 单项比赛16.2.1 单打比赛一场比赛后双方得
14、分相等,抽签决定攻守顺序,每人再攻守各 1 次。若得分再相等,则继续加赛,如加赛 5 次,比分仍相等,则以本场比赛加赛前的最后一轮(第六轮)的分值给予判定。如仍相等,再以第五轮的分值多少给予判定,依次类推。如仍相等,则以抽签决定胜负。816.2.2 双打比赛一场比赛后双方得分相等,抽签决定攻守顺序,加赛一轮。若得分再相等,仍按此方法处理。如加赛 3 轮比分仍相等,则以加赛前的最后一轮中的 4 分、3 分、2 分、1 分的多少给予判定。如仍相等,则以倒数第二轮的相应得分给予判定。如仍相等,则以抽签决出胜负。17 循环赛名次计算17.1 各队(人)胜一场得 2 分,负一场得 1 分,弃权得 0 分
15、。积分多者名次列前。17.2 若遇两队(人)积分相等,以两队(人)之间的胜负决定名次,胜者列前。17.3 若两队(人)以上场次积分相等,则根据他们之间的场次得分计算,得分多者名次列前;若得分再相等时,按各场比赛所得 4 分、3 分、2 分、1 分的累计总次数顺序(不含加赛得分)类推决定名次,大分值多者名次列前。17.4 若再相等,则从比赛最后一场的最后一陀开始,往前类推对比,分值高者列前,直至推算出最终结果。第七章 犯规、不良行为及判罚18 犯规及判罚18.1 犯 规 18.1.1 守方队员旋放陀螺时身体的任何部位及鞭杆触及旋放区。18.1.2 攻方队员在进攻时身体的任何部位或鞭杆触及比赛场区
16、地面。18.1. 3 攻方队员实施进攻后,可滞留在进攻区内。但在裁判员未发出捡陀信号前,身体的任何部位及鞭杆触及比赛场区地面。18.1. 4 在裁判员未发出捡陀信号前,守方队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比赛场区地面。18.1.5 顺序错误。比赛中,攻守的一方或双方未按比赛位置表顺序出场参加比赛。18.1.6 更换器材的时间超过 2 分钟。18.2 犯规的判罚918.2.1 攻方犯规,判该次进攻无效;守方犯规,判攻方得 4 分。18.2.2 判罚对象:判罚对象特指实施放陀或进攻的队员。18.2.3 对于超越无障碍区比赛场区线段的其他队员及当场教练员,应给予警告的处罚。但处罚的时机须在该次攻守结束后。18
17、.2.4 比赛中如在一轮的比赛结束后发现顺序错误,则不予追究,比分有效。19 不良行为及判罚19.1 不良行为19.1.1 有意干扰、恫吓对方。19.1.2 违背道德和文明举止,有侮辱性表示。19.1.3 诽谤、侮辱性语言或形态。19.1.4 人身侵犯或企图侵犯。19.2 不良行为的判罚对于不良行为者,第一次给予警告(黄牌) 。第二次则取消其本场比赛资格(红牌)第八章 弃权与申诉20 弃权及处理20.1 弃权的行为:20.1.1 运动员超过比赛时间 5 分钟未到场。20.1.2 因伤病(须大会医生证明)而不能参加比赛,且无法替换。20.1.3 因参加比赛的队伍(包括团体赛中队员因被取消比赛资格
18、且无法替换)阵容不整而无法比赛。20.2 比赛中,对裁判员的判罚及处理有异议,须由场上队长向裁判员提出。不论对裁判员的解释是否满意,都须将比赛进行至结束。如在裁判员发出继续比赛信号后 5 分钟仍未参加比赛。则以该队弃权论处。20.3 弃权后的成绩计算:20.3.1 非弃权方的场次得分为 2 分。已赛场次中的最高分值即作为该场比赛的得分,所计得分场次的每陀得分亦作为该场比赛的每陀分值;若遇在第一场即出现弃权,以非弃权方下一场实际比赛的成绩计算得分和每陀分值。20.3.2 因队员被取消比赛资格而弃权的成绩计算1020.3.2.1 团体比赛:因队员被取消比赛资格且已实施过换人,保留该队其他队员在本场
19、比赛中的此前得分,在未进行的各轮比赛中,均按给对方每次得 4 分处理,并按累计得分数决定该场比赛的胜负。若遇本场比赛得分相等,不再进行加赛决胜局的比赛,直接判被取消比赛资格队员的所在队为负方。20.3.2.2 单项比赛: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本场比赛中的得分无效。在未进行的比赛中,均按给对方每次得 4 分处理。21 申 诉21.1 如对比赛结果有异议,可在比赛结束后 2 小时内,以教练员签名的书面材料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交纳申诉费。超过规定时间不予受理。21.2 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条例进行裁定。第九章 裁判人员及职责22 裁判人员22.1 陀螺比赛设裁判长 1 名,副裁判长 23 名,裁判员若干名。22.2 每场比赛设裁判员 1 名,司线员 2 名,记录员、检录员、宣告员等各 1名。23 裁判人员职责23.1 裁判长23.1.1 组织领导裁判工作,掌握比赛进程,安排裁判员的分工。必要时裁判长可以撤换不称职的裁判人员。23.1.2 负责处理比赛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比赛中出现的弃权、罢赛做出最后判定。23.1.3 负责对比赛中发生的疑问和异议进行解释和处理。有权决定涉及比赛中的一切问题。23.1.4 确认并宣布比赛成绩。23.2 副裁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