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潍坊市支持创新创业财税政策 30 条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汇聚经济发展新动能,打造转型升级新优势,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现行政策基础上,按照“ 集约资 源、公平普惠、公开申 报、方便 兑现” 的原则,制定支持创新创业的 30 条财税政策。一、打造“零成本”创新创业环境1.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2.补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金。高校毕业生在指定的创业孵化器 1外租用 经营场 地创办小微企业 2,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并吸纳 3 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最长 2 年、每
2、年最多5000 元的租金补贴。3.减免市级创业孵化器入驻企业房租。对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器的企业,在 3 年孵化期内,前 2 年免缴房租,第 3 年享受 50的减免。4.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延期政策。落实国家有关规定,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月销售额 3 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 3 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5.加大科技型小微企业 3奖励扶持力度。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3业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5 34 号、99 号等),在此基础上,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以国家优惠数额为基数,按 30的比例给予奖励。二、提供低成本资金扶持6.加大创
3、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 4,可申请最高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 3 个百分点的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5,可申请最高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0的贴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个人和企业,允许其再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不再给予贴息。7.鼓励增加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部分,按 1的比例提供风险补偿,推动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8.发挥天使投资基金 6引导作用。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7,以及互 联网众筹 创新项目,有资金需求的,可
4、向市、县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决策后,由各级天使投资基金给予其资金支持。9.加大重大科技项目风投基金支持力度。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有资金需求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按程序决策后,给予其风险投资基金支持。10.鼓励发展社会化风险投资。对在我市设立的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且投资本地企业占其投资总额 70以上的股权投资类企业,3 年内每年给予营业收入 8的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 300 万元;购买或租赁办公场所 500 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平方米 500 元的4购房补贴,或 3 年内给予 60的租房补贴,最高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期间不得出租出售或改变用途。11.提供政策性
5、融资担保服务。有融资担保需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向市、县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决策后,给予其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12.实施全方位风险缓释基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展期贷款服务,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给予倾斜。暂不符合银行展期贷款要求的企业,凡是银行承诺续贷的,可向市、县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决策后,给予其最长 1 个月的风险缓释基金支持和担保服务。13.鼓励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级财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比例为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 50,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各级政府对同一企业贴息不得超过利息总额,贴息期限最长 2
6、年,享受贴息次数不超过 3 次。14.支持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优惠利率的,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25 倍的部分,由所在地政府给予等额风险补偿,最高补偿比例为 1.5。三、搭建多元化创新创业平台15.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众创空间。支持个人、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5空间。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 8,经认定后,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6.支持创建高层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在
7、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市级再按照省级标准的 5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9、创业 示范园区 10,给予每处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其中,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奖补标准提高到 200 万元。四、实施多渠道创新创业资助17.资助创业者购买住房。对来我市自主创业的各类人才,创业项目属创新型、成长性,且三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或累计缴纳税金 30 万元以上的,发放 10 万元“购房券” ,用于购买自有住房。实际投资额每增加 500 万元或累计缴纳税金每增加 30 万元,增发 5 万元“ 购房券” ,最高 50 万元。18.
8、资助创业者租赁住房。对到中心城区 11自主创业的本科以上(含本科)高校毕业生,租赁普通住房的,按租赁合同给予每月 300元补贴,最长补贴期限不超过 2 年。19.资助高端人才创业经费。对技术研发能力较强、创新成果突出或科技创业项目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经营业绩较好,有望成长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每年遴选一批,给予每人 100 万元、每个团队 300 万元的经费资助。20.提供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人员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6数,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最长 3 年的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
9、业并持续正常经营、其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部分按我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不超过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21.提高创业补贴标准。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创业者,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最低补贴额度由 1.2 万元提高到 1.5 万元;其中,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业者提高到 2 万元。22.提高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标准。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创业岗
10、位开发补贴,补贴额度由每个岗位2000 元提高到 2500 元。23.提高创业培训补助标准。面向全国选择高质量培训机构,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订单式培训机制,支持免费向学员提供定向创业培训服务,在省级每培训 1 人补助培训机构 800 元基础上,市级再按每人 8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五、完善创新创业配套服务24.支持申请发明专利。对全市范围内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公布阶段后,每项补助 500 元;与实用新型同时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公布阶段后,每项补助 600 元;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每项补助1500 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补助 10000 元。对维持 5 年7以上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
11、给予每件每年 2000 元的补助。25.支持科研成果转化。科技人员就地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可按至少 70的比例奖励给技术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技术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科技人员可以高新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 100。26.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对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过程中提供各类产品研发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 专利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险种的保险机构,给予科技保险保费收入 20的补贴。27.政府采购向创新产品和服务倾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型
12、中小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安排采购预算;对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和服务,依法实行政府首购或优先采购。28.支持举办各类创业宣传活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创客成果展等活动,经认定为市级重大创业宣传活动的, 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29.表彰奖励创新创业先进典型。对列入“潍坊市专业技术创新人才工程” 的创新人才 12,到国内外重点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 进行研修的,提供研修学习费用补助,每人每年最高 5 万元。对新评选的“为创业作出 贡献集体 ”“潍坊市创业之星 ”“潍坊市创业大赛获奖选手” 等,按规 定给予奖励;设立“ 市政府创业奖 ”,对做出突出贡献
13、的创业者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激发全民创新创业热情。830.优化创业审批服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划定专区,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挂投资创业服务中心牌子)牵头,集中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实行创业项目“一口受理、并 联审批、一站服务” ,简化登记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审批结果在网上即时发布。各责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适用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个人,同时适用其他财政支持政策的,可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自 2015 年 12 月 2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附件:1.有关名词解释和认定标准2.政策落实单位和支出分担方式9附件 1
14、有关名词解释和认定标准1.指定的创业孵化器。即由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认定,政府提供入驻孵化政策的创业孵化器。截至 2015 年底,市级指定的创业孵化器包括:中国(潍坊)国际人才创业孵化中心、山东半岛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潍坊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器、潍坊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潍坊中介服务产业创业孵化器等。2.小微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2)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 万元;(3)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 100 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 人;(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3.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基础上,需至
15、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任一项:(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2)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 3以上;(3)新产品、新服务、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销售收入 20以上。4.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符合以下范围的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 个百分点的贴息:(1)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持有退伍证或退役军人自谋职业证的尚未就业人员;(3)持有大中专(含技校、职业中专)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且毕业内 2 年内尚未就业并具有创业愿望的人员;(4)持有结婚证和配偶军人相关证件的尚未就业的随军家属人员;(5)持有所
16、属村委会或10社区居委会相关证明的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人员;(6)持有残疾证的人员。5.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招用派遣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或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 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最高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财政按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6.天使投资基金。潍坊市政府 2015 年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由市金控集团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首期基金规模 3 亿元。7.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2)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科
17、技 人 员 占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30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3)有良好经营业绩,利润率(销售利润/ 销售收入)不低于 20,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 5(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4)产权关系明晰,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8.社会力量举办的众创空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可支配场地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90;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在 5 年以上;配套宽带接入及必要办公设施。(2)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
18、空间,聚集活跃创客不少于 100 人;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活跃团队不少于 20 个。(3)设立不少于 300 万元的种子基金。(4)建立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11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及创业辅导等全方位服务体系,并将服务延伸到线上。(5)向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9.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厂房面积 6000 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2)入驻创业实体 60 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300 人以上
19、;(3)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 6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 70,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 10 户以上。10.市级创业示范园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入驻创业实体 80 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 600 人以上,对网络创业园、现代农业创业园,在入驻创业实体个数、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方面可适当降低 1030 个百分点;(2)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80,每年至少新增 10 户以上创业 3 年以内的企业。11.中心城区。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滨 海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峡山开发区。12.专业技术创新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已经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已获得“ 山东省有突出 贡献的中青年专 家” 或“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 专业技 术人员;承担省以上重点科研 课题、项目并在行业中有显著推广示范价值,或学术水平在省以上专业技术领域有显著影响,或在我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围绕“1669”重点产业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到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