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都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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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魏都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区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各涉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三条 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农水局、区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对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作为对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目标。第四条 耕地

2、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的内容为:(一)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二)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情况;(三)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四)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案件发生率、查处率;(五)耕地保护宣传情况。第五条 检查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区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二)区国土分局要会同区农水局、区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 2 -涉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区政府报告。(三)区国土分局、区农水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共同负责

3、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区政府。第六条 区委区政府综合督查室负责对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给予相关政策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第七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年度考核和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办事处书记、主任不提拔、不调整、不重用,由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辖区内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 -魏都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建立魏都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 考核对象各涉农街道办事处。二、 考核目标及权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方法,总分100分。(一)耕地保有量方面(满分 25 分)1、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责任目标任务数,得20分;指标未达到的,不得分,考核认定不合格。2、耕地面积年度内不减少的,得5分;减少的扣1分;每减少耕地面积超过辖区应保护耕地面积的0.1%,再扣1分,扣完小项分为止。因自然灾害造成耕地减少的,不扣分。(二)基

5、本农田保护方面(满分 25 分)1、辖区内的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责任目标任务数,得15分;指标未达到的,不得分,考核认定不合格。2、基本农田面积年度内不减少的,得5分;减少的扣1分;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超过辖区应保护基本农田面积的0.1%,再扣1分,扣完小项分为止。3、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得到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 4 -齐备、按要求树立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的,得5分;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扣完小项分为止。(三)耕地占补平衡方面(满分 25 分)本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占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比例40% 以下的,得25分;40%以上45%以下的,得20分;45%以上50%以下

6、的,得15分;50%以上55%以下的,得10分;55%以上60%以下的,得5分;60%以上的,不得分。(四)违法占用耕地查处情况(满分 15 分)当年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同期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5%以下的,得 15 分;5%以上 10%以下的,得 10 分;10%以上 15%以下的,得 5 分;15%以上的,不得分。(五)耕地保护宣传情况(10 分)在主要交通要道、社区等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宣传标语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每年在中央、省、市、区等主要宣传媒体投稿并发表的,一次得1分,否则不得分,总分数不超过5分。三、 考核方法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农水局、区统计局共同组织考核工作,考核办公室

7、设在区国土分局,具体负责考核日常工作。1、考核工作组对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进行考评打分排名,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考评结果、相关数据资料上报考核办公室。2、考核办公室对考核工作组的考评结果及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最终考核结果,每年二月底前报区政府,并抄送区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4、结果运用- 5 -区委区政府综合督查室每年对各涉农街道办事处上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或在土地执法监察考核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考核结果作为各涉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报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五

8、、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 -魏都区耕地数量质量保护办法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资源,确保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 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土壤环境等决定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生产的能力。本办法所称耕地数量,是指上级下达我区耕地保有量目标任务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第三条 魏都区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质量保护落实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耕地数量质量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综合治理、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区直和 驻区相关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

9、量质量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区国土分局负责对耕地数量质量实施调查和动态监 测;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落实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政策;加强土地巡查,及时发现和反映区域内违法占地现象。 (二)区农水局负责为耕地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会同区国土部门实施基本农田划定和耕地质量评定。(三)区环保局负责耕地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四)区发改、财 政、住建交通、制止私搭乱建等部门按照各自- 7 -职责,做好耕地数量质量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数量质量的义务,有权对非法占用耕地和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对非法占

10、用耕地、破坏耕地质量行为的投诉举报。第七条 鼓励耕地使用者结合实际采取下列技术措施提高耕地质量:(一)应用秸秆还田、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等培肥地力技术;(二)运用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等科学施肥技术;(三)选用深耕、深松、轮作、少耕免耕等耕作技术;(四)其他有利于提高耕地质量的技术措施。社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第八条 区国土分局、区农水局、区环保局负责采取下列措施提高耕地质量:(一)田间基础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二)土地整治、灾毁耕地恢复;(三)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耕地修复;(四)水土流失、盐碱地、土壤沙化、酸化治理;(五)其他有利于提

11、高耕地质量的措施。第九条 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应当安全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时清理非降解残膜、投入品包装物和废弃物。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8 -(一)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二)向耕地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粉尘和未经达标处理的畜禽粪便;(三)占用耕地倾倒和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四)在田间焚烧秸秆、农用薄膜等杂物;(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处理的污泥、风化煤、油页岩、粉煤灰及城乡生活垃圾等,不得作为肥料施入耕地。第

12、十二条 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区环保局应当及时监测灌溉用水质量,对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并采取治理和补救措施。第十三条 对污染严重、治理后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耕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其生产功能进行调整。第十四条 将耕地数量质量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定期组织国土、农水、环保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耕地数量质量保护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魏都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明确管理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离任政绩考核测评、监督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13、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街道办事处拟提拔、交流、改任和离任的正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时,审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任期内辖区耕地保有量和质量状况; (二)任期内辖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状况; (三)任期内辖区制止、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基本农田的案件情况; (四)任期内辖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情况;(五)任期内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条 审计结束后,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上报组织部门、纪检部门。第五条 组织部

14、门应当将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使用、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参考依据。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0 -魏都区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充分发挥各级责任主体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违法用地防控力度,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要求,制订本实施办法。一、耕地保护工作激励标准 以全区耕地总量为基数,设立每亩20元的耕地保护激励基金,资金由区财政另行安排列入年度预算,对耕地保护和违法用地控制好的涉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给予耕地保护工作经费,以鼓励耕地保护的工作热情。经考核,对符合激励条件的前两名涉农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符合激励条件的社区,根据各涉农街道办事处统计的耕地面积,按每亩20元的标准实施奖励。耕地保护工作激励经费每年考核结束后一次性下拨至涉农街道办事处,由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分解给符合激励条件的社区。二、考核办法(一)考核内容 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考核设置基础分100分,其中快速处置情况和违法用地总量情况各占50分。1、快速处置情况 。涉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国土部门关于违法用地情况通报后,对不符合规划的违法用地30天内未拆除,或因违法用地造成赴区及区级以上信访的,每宗扣2分;60天内未复耕、未恢复原状的,每宗加扣2.5分;90天内仍未整改到位,或再次发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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