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通用条件C1.1 专用人员C1.1.1 管理人员C1.1.1.1 技术负责人 应当设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制造专项条件另有规定的,执行制造专项条件)。C1.1.1.2 质量保证工程师 应当设质量保证工程师(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C1.1.1.3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设置制造(如设计、工艺、材料、焊接、铸造、锻造、热处理、非金属压力管道元件的挤出及其缠绕、注塑等关键工序)和产品检验(如宏观检查、耐压试验、理化性能检验、无损检测、成品检验等)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且对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注:相关标准中所称的压力试验、静脉压力试验、静液压试验,在本规则中统称为耐压试验。C1.1.2 技术人员 制造专项条件未做专门规定的,技术人员(指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员工总人数的8%,且不少于3人。其中必须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专业的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