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下保山公园保山阁工程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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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温岭市下保山公园保山阁工程设计资 格 预 审 文 件项目编号:J249-6.2017-013 招 标 人: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 系 人:王巧红 电 话:0576-86143507 招标代理: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朱斌斌 联系电话:0576-81761088 传 真:0576-86087802 地 址:温岭市服务业大厦 8 楼 2017 年 8 月1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温岭市下保山公园保山阁工程已由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招标人为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招标代理。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

2、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概况:2.1.1 工程规划用地面积 13334 平方米,新建山顶楼阁 1 座,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同时,实施室外绿化、铺装、电气、给排水等工程。2.1.2 批准文号:温发改证受理2017199 号。2.1.3 工程地址:温岭市下保山山顶。2.2 招标范围:方案设计(含方案优化) 、初步设计(含扩初设计) 、施工图设计及其他所有相关专业的深化设计、现场服务和设计配合。3、申请人资格要求3.1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

3、业)设计资质乙级及以上的国内设计单位,且承接过建筑面积 1000及以上的楼(阁)仿古建筑工程设计业绩。3.2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资格预审方法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招标人按照资格预审公告及投标人资格预审评分标准的要求,选取得分高的 3-5 家单位,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参加方案投标。其余报名参加单位不另行通知。被通知参加单位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递交参加投标确认函。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5.1 凡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申请人可在下述时间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或到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服务大厅获取资

4、格预审文件。时间:2017 年 8 月 18 日2017 年 8 月 23 日,每日上午 8:3012:00,下午2:004:30。5.2 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 50 元,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缴纳,售后不退。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6.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装订成册。26.2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下午 4:30 整,具体递交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上午 8:3012:00,下午 2:004:30,地点: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服务大厅。6.3 申请人在网上报名后,须由交易员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

5、点,网上未报名或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4 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均按保密文件处理,除原件资料外不予退还。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 )上发布。8、其他事项8.1 投标人未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办理注册验证的,应先申办注册验证手续,具体办理要求请登入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 )在办事指南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平台注册验证操作手册”中查询(或电话咨询 0576-86109764)。8.2 招标人一般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3 天内

6、完成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情况及原件资料退回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各申请人自行查看相关信息。原件资料必须由申请人的交易员按时到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服务大厅领回。8.3 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温岭市九龙大道 555 号。9、联系方式:9.1 招标人: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王巧红 联系电话:0576-861435079.2 招标代理机构: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朱斌斌 联系电话:0576-817610883第二章 资格预审须知1、资格与合格的要求1.1 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至少应满足下列要求1.1.1 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1.2 申请人应符合下列要求:(1)具备

7、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乙级及以上的国内设计单位,且承接过建筑面积 1000及以上的楼(阁)仿古建筑工程设计业绩。;(3)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1.3 申请人不得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一)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二)为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三)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四)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五)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六)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七)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

8、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1.2、参加资格预审的项目负责人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1.3、参加资格预审的项目其他设计人员根据本项目实际需要进行配备。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2.1 申请资料的内容:为能通过资格预审,并在此之后可能参加本工程的投标,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应根据资格预审公告要求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申请资料,以证明其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合格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资料中至少应包括下列资料:2.1.1 资格预审申请书。42.1.2 申请人概况一览表。2.1.3 企业营业执照

9、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1.4 企业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1.5 项目负责人证书及相关资料:2.1.5.1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1.5.2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2.1.5.3 项目负责人近 3 年来所承揽工程情况一览表;2.1.5.4 项目负责人承诺书;2.1.5.5 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如有,至少包括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反映为项目负责人业绩的需另行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业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1.6 本工程拟投入的主要设计人员一览表。2.1.7 其他设计人员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1.8 温岭

10、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2.1.9 与资格预审评分有关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评分标准要求的资料,如证书、合同、获奖文件等等)2.1.10 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2.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要求申请人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一份,并装订成册,纸张大小为 A4。具体装订顺序为:2.2.1 封面;2.2.2 目录;2.2.3 资格预审申请书;2.2.4 申请人概况一览表及 2.1.3 相关复印件(并按相应的顺序排列) ;2.2.5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资料及有关证书复印件;2.2.6 本工程拟投入的主要设计人员一览表2.2.7 拟投入本工程除项目负责人

11、外其他人员相关证书资料复印件。2.2.8 温岭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52.2.9 与资格预审评分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复印件2.2.10 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的复印件。2.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包封2.3.1 申请人应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要求提供的各类证书、业绩证明资料等原件统一袋装,并附投标申请资料清单,经接收人员核对件数后再包封。2.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面上应清楚地注明申请人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工程名称等。3、资格评审程序3.1 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资料,由招标人组织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集中进行资格评审

12、,并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结果上报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备案。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资格预审符合审查不予通过:3.2.1 资格预审申请书未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的;或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3.2.2 申请人存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1.1.3 条款情形之一的;3.2.3 申请人资质或项目负责人资质不符合要求的;3.2.4 未按资格预审须知第 2.1.3 条要求提供企业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3.2.5 未按申请人须知第 2.1.4 条要求提供企业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3.2.6 未按资格预审须知第 2.1.5.1 条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证书原

13、件的;或提供的证书不符合要求的;3.2.7 有挂靠迹象的;3.2.8 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存在伪造证件、业绩资料等弄虚作假的;3.2.9 申请人目前处于被限制投标(指凡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或监察或检察部门作出限制投标的,或被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作出限制投标区域包括温岭市行政区域的) ;3.2.10 申请人目前有不良行为且在公示期间(或记录期内)的【指凡被部级或6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或监察部门或检察部门记不良行为且在公示期间(或记录期内)的】 ;3.2.11 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在

14、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上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3.2.12 未按要求提供温岭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的;3.2.13 申请文件的内容明显不符合预审须知相关要求的;3.2.14 其它与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性规定不相符的。3.3 符合性审查时,对有疑问或不清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有权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进一步澄清或否决其申请。3.4 招标人按照资格预审公告及投标人资格预审评分标准的要求,选取得分高的 3-5 家单位,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参加方案投标。其余报名参加单位不另行通知。被通知参加单位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递交参加投标确认函。4、其他须知4.1 申请人

15、所提供的项目负责人在过去 3 年完成项目的,应在项目负责人近 3年来所承揽工程情况一览表中反映;申请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履约情况应在相关表格中反映。4.2 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准确详细,以便招标人做出正确的判断。如果没有按要求在申请书中提供有关材料,可能导致资格预审不合格。4.3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投标资格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有关损失。4.4 在联审中发现存在伪造证件、业绩资料等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将报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4.5 招标人保留以下权力:修改招标工程的规模及总金额,在这种情形下,申请人只有达到修改后合

16、同要求且资格预审合格,才能参与该合同的投标。招标人将不对上述行为负责,亦无义务告知申请人其有关上述行为的理由。4.6 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后至确定中标人期间,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申请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否则取消该申请人的投标资格。4.8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经招标人确认,且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参加资格预审时的项目7负责人。4.9 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4.9.1 潜在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4.10 投诉4.10.

17、1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4.10.2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评审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没有经过异议程序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接受投诉。4.11 未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的申请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办理注册验证手续。8第三章 投标人资格预审评分标准评分标准采用 50 分制,包括投标单位(30 分)和投标项目负责人(20 分)。一、投标单位(满分 30 分)(一)投标单位良好行为记录(5 分)1、与招标工程项目相

18、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提供企业资质证书):综合资质甲级的,得 3 分;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甲级的得 2 分,乙级的得 1 分。2、通过 ISO 质量体系认证且有效的(提供认证证书),得 2 分。(二)投标单位业绩(15 分)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得 6 分;在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建筑面积 1000及以上的楼(阁)仿古建筑工程设计业绩的,加 3 分,最多加9 分。(须提供合同原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三)申请人仿古建筑类项目设计获奖方面(提供获奖文件)(10 分):上二年度内(即 2015、2016 年度),获地市级设计成果奖的,每个得 2 分;上三年度内(即

19、2014、2015、2016 年度),获省级设计成果奖的,每个得 5 分;上四年度内(即 2013、2014、2015、2016 年度),获国家级设计成果奖的,每个得 8 分。同一工程只记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最高计算至 10 分。评分标准中所提到的各种奖项,如有分不同高低档次的,以该种奖的最高奖计分。二、投标项目负责人(满分 20 分)(一)项目负责人业绩(共 10 分)1、自 2013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完成过建筑面积 1000及以上的楼(阁)仿古建筑工程设计业绩的(提供合同原件,合同中未注明项目负责人的,须经业主签章证明或提供注明项目负责人的中标通知书原

20、件),三个及以上的,得 10 分;二个的,得 8 分;一个的,得 6 分;没有的,不得分。(二)项目负责人获奖方面(提供获奖文件及证明该投标项目负责人的旁证材料)(10 分):上二年度(即 2015、2016 年度)内,获地市级建筑设计成果奖的,得 6 分;上三年度(即 2014、2015、2016 年度)内,获省级建筑设计成果奖的,得 8 分;上四年度(即 2013、2014、2015、2016 年度)内,获国家级建筑设计成果奖的,得 10 分。9同一工程只记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最高计算至 10 分。评分标准中所提到的各种奖项,如有分不同高低档次的,以该种奖的最高奖计分。三、说明 1、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成果等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核查,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无法提供原件核查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发文部门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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