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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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提高引导基金运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等规定,结合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17 号),修订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政规201418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财政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区

2、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配比资金(完成设立方案2规定配比额度后不再配比),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所得的收益等。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统筹分用”的原则,将上述资金统筹归集成综合性引导基金,并按照“1+N”管理模式分设若干专业性引导基金,“1”即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N”即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网信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及 12 个区管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各专业引导基金要委托

3、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市政府原则上不再开口增设新的专业性引导基金,市财政归集整合的其他专项资金归集至“1”运作管理,由“1”根据市相关部门申请设立专业母基金或子基金。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从市级和相关区引导基金中统筹安排。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运作。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应将当年引导基金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3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七条 设立引导基金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4、市网信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及 12 个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引导基金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二)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配套管理制度;(三)对各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四)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年初下达引导基金年度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年中对各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年末对各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况进行总结考核;统计与分析全市引导基金筹集、使用、收益、退出情

5、况,按季向联席会议报告;承办联席会议其他日常工作。第九条 各引导基金主管部门于季度末,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各自引导基金筹集、使用、收益、退出等情况。第十条 各引导基金分别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4会由引导基金主管部门,发改、财政、金融工作等部门,引导基金配比出资机构组成。引导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引导基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政策;(二)选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三)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政策指导、监督管理、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四)审定引导基金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等方案以及政府出资让利方案; (五)核准引导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和子基金方案; (六)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6、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七)完成市、区政府交办和引导基金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资深创投行业专家、行业自律组织代表、高校或者相关研究机构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评审委员负责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为引导基金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十二条 各引导基金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市属或者区属国有企业为各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利,承担引导基金的义务和责任,5通过评选、报理事会研究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鼓励引进国内优秀基金管理团队组建混合所有制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或母基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

7、下资质条件:(一)独立法人单位;(二)管理团队有 3 年以上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成功经验,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具有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四)近 3 年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 (五)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对新设混合所有制管理机构其主要发起人或管理团队应具备上述资质条件。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市场化的方式组建包括社会专家参与的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二)审议决策引导基金的投资方案,报理事会核准;(三)募集社会资金,发起设立各支

8、母基金及子基金;6(四)遴选母、子基金管理人,对拟出资母、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签订母、子基金合伙协议、章程和其他必要协议;(五)负责对母、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对母、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对母、子基金的投资规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六)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七)定期分析引导基金资产运行状况及重大事项,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母基金的,根据需要设立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母基金运营管理(根据主要出资人的意愿,母基金亦可委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或由主要出资人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市场化的

9、方式组建包括社会专家参与的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二)审议决策母基金的投资方案,并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核准;(三)规划子基金的构成与投向,募集社会资金,发起成立子基金;(四)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7调查与合作谈判,签订子基金合伙协议、章程和其他必要协议;(五)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并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工作;(六)负责母基金的退出与清算;(七)定期向出资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母基金运行情况。第三章 投资运作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投资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智能制造、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

10、与新能源汽车、现代服务、文化创意、现代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自身产业特点,选定重点投资产业。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主要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由子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各专业引导基金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可参股设立母基金,母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方式开展投资。各专业引导基金和母基金可根据招商引资和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实施的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开展直接投资。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须由子基金发8起人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受托管理机构应对设立方案开展尽职调查,由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决策,报引导基金理事会核准后实

11、施。引导基金参股设立母基金,须由母基金发起人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受托管理机构应对设立方案开展尽职调查,由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决策,报引导基金理事会核准后实施。母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须由子基金发起人向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设立方案开展尽职调查,由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决策,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核准后实施。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和母基金,母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应在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遵守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和投资政策。第十九条 子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发展阶段和性质,可设为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风投)基金、产业基

12、金和并购基金等。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25%(天使基金、种子基金除外),在子基金中放大倍数不低于 4 倍,不能成为参股子基金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通过设立母基金再参股子基金的,在满足引导基金最终在子9基金中放大倍数要求的前提下,其在母基金中出资比例可根据基金定位、募集难度等因素差异化安排,原则上不做第一大出资人。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子基金在本市投资的总额不低于子基金规模 60%,其他类别的子基金在本市投资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 倍,每支子基金在本市的具体投资比例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协商,在协议中作明确约定。引导基金参股

13、设立母基金和母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和子基金在本市的投资总额累计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 3 倍,每支母基金(含由其出资子基金)在本市的具体投资比例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母基金其他出资人协商,并在协议中作明确约定。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 8 年(母基金和天使、种子子基金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 10 年)。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后主要通过到期清算、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如存续期未满,但引导基金达到预期目标,鼓励引导基金以其他出资人回购、基金份额转让等方式退出。引导基金从天使基金、种子基金退出时可以最高只收回原始投资额;从其他子基金退出时,3 年内只收回

14、原始投资额,3 年至 5 年内转让价格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10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或者协议约定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5年后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第二十三条 母、子基金的社会出资人及受托管理机构,可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政策,引导基金让利部分具体分配方式由母、子基金的社会出资人及受托管理机构协商,并在出资协议中作明确约定。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母基金、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母基金、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先由母基金、子基金管理人以其对母基金、子基金出资承担亏损,不足部分由出资方按照协议约定分担。引导基金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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