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哈密地区物业服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有效管理、服务和使用,营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构建和谐社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哈密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未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其使用、维修、养护、管理亦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范围。第三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地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